当前版: A12版 上一版  下一版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可撤回到未婚状态

民法典实施以来的现实案例 律师给婚姻家庭“新说法”划重点
张少星
吴杰臻

  民法典

  婚姻家庭案例新说法

  自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各地“首例”依民法典判决的案件均备受关注。其中,“民法典实施第一案”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诞生,该案件中涉及的高空抛物现象,被告遭罚9万余元。此外,民法典落地后,在加大对婚姻无过错方保护等原则下,相关侵权纠纷和婚姻诉讼案也应声落槌,关于婚姻家庭领域的案件更是频上热搜:如北京、上海、南京等地陆续宣判首案撤销婚姻案件。

  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关系不断演化的背景下,婚姻家庭关系呈现出日益复杂的趋势。关于婚姻家庭等案件繁多复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针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也完善了相关规定。婚姻家庭关系作为与人们日常生活最密切的关系之一,在民法典中发生了哪些变化,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近日专访了多位在婚姻、继承等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

  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 冯秋瑜 实习生 吴迪诗

  关于婚姻家庭的话题频频登上热搜,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出台,就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法律层面上进行了明晰,但是在现实案例操作中,又会存在哪些情况?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副主任张少星律师就其中的热点话题给出解答。

  请求撤销婚姻

  应自知道事由一年内提出

  近日,张少星律师就接到好几批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律咨询。其中,当事人林女士(化名)三年前与丈夫王某(化名)结婚,婚后林女士发现王某存在部分性功能障碍,双方也一直没有孩子,如今两夫妻处于两地工作的状态,只有周末才会不定时见面。在看到民法典中增设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林女士特地前来咨询,是否可以起诉撤销婚姻。

  民法典增设的“可撤销婚姻情形”为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所谓撤销婚姻,它与离婚不同,简单来说就是未婚状态。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作为家事律师对此没有异样的眼光,但可能有一些地区或者老一辈的人会对再婚有一些想法。尤其还有一些刚结婚不久,还没有孩子的客户,他们因为感情不和或其他原因想恢复单身的身份,好再去缔结一个新的婚姻。”张少星说。

  尽管林女士有可能符合可撤销婚姻法中“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这一情形,但却依然无法撤销婚姻:“因为这个规定有个前提,‘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张少星提示,在新规定实行后,法院在考虑“撤销婚姻”时,很可能会考虑三点要素:第一是结婚时间的长短,重点考察时间较短的婚姻;第二是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的情况,即是否有同居;第三是隐瞒一方是否有过就诊经历,双方是否有互相讨论病情事宜,从而判断知情的时间。

  此外,针对规定中“重大疾病”一词,张少星也提醒,目前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最高院会参考民政部的相关规定,“概括性地说,主要包括两类,一个是传染病,其次是会严重影响到双方生活的疾病,如精神病等。至于性功能障碍等,目前并没有算入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是它又确实会影响夫妻关系,因此这也给了律师和当事人一个很大的操作空间,也会是法院的一个自由裁量范围。”

  广东省婚姻法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杰臻也补充,“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例如艾滋病,而另一方在婚后才得知,根据以前的婚姻法,在已经成为夫妻的一方有重大疾病的情况下,是很难离婚的。但民法典对于这一情况进行了修改,对于受害的一方就显得更加公平了,其可以自己选择是否申请撤销婚姻。”

  婚前买的婚房

  离婚时算谁的?

  小李和小陈如今即将结婚,由小李父母出资购房,但由于限购等条件,小李与父母商议后决定将房产证名字写到未婚妻小陈的名下。如果两人离婚,这套房子到底是属于双方共同财产,还是属于小陈的房产?

  “按照过去的规定,法院都会认定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今却不一定了。”张少星律师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父母在婚前为男女双方购置房屋出资,被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予,这就相当于‘一刀切’,对我们律师、法官形成一个新的挑战。因为法院最终认定房产的归属主要依据两点,一个是出资方,一个是房屋产权登记方,房产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但在认定时却会变成是给子女的个人赠予,这无疑与物权法是相碰撞的。尤其是在许多地区,女方家人可能会要求先买房,再登记结婚。这就提醒各位,假设是婚前买房的话,就要签好相关的三方合同,写清楚是赠予双方或是一方;父母在婚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果是借款的话,更要与双方同时确认,而且拿去公证或由律师和其他亲友见证。”张少星建议。

  “父母在婚后赠予算共同财产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变化。”吴杰臻说:“2011年开始,如果夫妻一方父母在婚后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如果全款,就推定为个人财产,如果是首付,就可能会把首付部分算作个人财产,按揭部分算作夫妻共同财产。但民法典的新规定推定为婚后出资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这更符合中国的传统文化。”

  吴杰臻也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婚前个人进行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如一方婚前有100万元存款,婚后炒股赚了,到离婚时其股票账户有200万元,那么增值的1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家事经济补偿制度

  夫妻从此抢活干?

  全职妈妈一度被认为是“高危职业”,需要操心家庭内外,牺牲自身事业发展,并缺乏应有的保障。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明确: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条法规修改后,被网友一度调侃为“给全职妈妈发工资”,但在律师界,却引发较大争议。“立法者的出发点是保护这些全职主妇或者是全职主男,但这里面存在限制,首先,是不是所有的情形都需要补偿,现实当中如何认定哪一方付出较多;其次,补偿的话应该怎么补,补多少。”张少星提出疑问。

  此前,张少星曾在广州某基层法院代理过一起经济帮助案件,即一方在离婚后存在生活困难,另一方提供经济帮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一类是住房居住权,一类是生活费。张少星透露,一般居住权帮助大约是1~2年,生活费补助通常是几万元(5万元以下)。 因此他也提出几点可能的处理方式:如在财产分割时,比例上对全职妈妈有所倾斜;其次,参考劳务报酬,给全职妈妈相应的补偿。“但该项规定无论是从伦理上还是实际操作中,都可能会产生家庭矛盾,比如大家抢家务做,或者在离婚前的日常生活中变相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以图更多的利益。这些都是非常大的变数。”

  因出轨离婚

  过错方会否“净身出户”?

  在民法典将《婚姻法》第39条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条款进行的修改中,增设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将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过错方少分财产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也受到网友们的广泛支持。

  “其实‘无过错’的范围很广,像重婚、同居、暴力等属于法定过错,除此之外,还包括冷暴力、一些生活恶习等其他情况,一般也应认定为属于过错。尤其是冷暴力,这种精神压迫是可以引发抑郁等情况的。”张少星律师说。

  此前张少星就曾代理过广州某基层法院的一个离婚案件,男方在婚内出轨,并与小三生下一个私生子,女方无意间在男方手机上看到不雅视频和照片等,并从男方与其母亲的对话中得知,正是由于夫妻二人结婚几年未能生育,男方想要小孩于是选择出轨。随后女方提出诉讼,最终双方的财产以6:4分割,女方获得5万元的损害抚慰金。

  “在以往我们代理婚姻争端案件中,有两种情况是离婚的‘杀手’,一个是外遇,一个是家暴。”张少星认为,在过去面临出轨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往往只能够获得少量精神损害赔偿,但其进行调查却需要花费很多精力。“如今有了明确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可能在倡议夫妻忠诚、社会主义道德观的价值观体系里,将有一个更直接的指导。”

  但他也提醒,目前在法院判定离婚财产分割时,通常会判定少分,而不会判定“净身出户”。与此同时,法官在家事裁量权中的权力很大,因此他也提到,夫妇之间的一些不理智行为或许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反而容易影响财产分割。

 
     标题导航
~~~民法典实施以来的现实案例 律师给婚姻家庭“新说法”划重点
中央党校教授竹立家:~~~
   第A1版:头版
   第A2版:要闻
   第A3版:要闻
   第A4版:评论
   第A5版:以“双统筹”夺取“双胜利”
   第A6版:要闻
   第A7版:要闻
   第A8版:要闻
   第A9版:要闻
   第A10版:经济
   第A11版:湾区
   第A12版:今日人物·关注
   第A13版:区街
   第A14版:健康有约
   第A15版:教育
   第A16版:体育
   第DGA13版:东莞新闻
   第FSA13版:佛山新闻
   第FSA14版:说政事
   第SZA13版:深圳新闻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可撤回到未婚状态
中国将为世界发展带来更多“中国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