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头顶上的安全”,法律是动真格的。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规定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民法典施行后高空抛物第一案,昨日上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章程 通讯员谢君源、岳岩
案情 矿泉水瓶从天而降 老人受惊摔倒骨折
2019年5月26日下午,年近七旬的庾某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某楼下时,黄某某家小孩在房屋阳台从35楼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报警后,庾某某被送入医院治疗。
次日,庾某某亲属与黄某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庾某某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
经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争议 扔下的矿泉水瓶与老人受伤是否有因果关系
庭审中,被告方代理人当庭辩称,事发时,矿泉水瓶并没有砸中庾某某,矿泉水瓶是否装满水还存在疑问,“如果确实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我们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被告方代理人还指出,庾某某主张的医疗费用中部分是治疗自身原有疾病,“这个案件应从理性角度进行分析,综合各方过错责任比例,不宜以超出事实的角度苛责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
“我们提交的鉴定书已经详细说明了,原告造成伤残十级与本次外伤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原告庾某某代理人强调是被告行为导致庾某某受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承担原告全部损失。
庭审现场,法院当庭主持调解,原告代理人表示同意调解,被告代理人表示不同意调解,“难以核定有关的赔偿数额,建议由法院酌定处理”。
庭审 酌情扣除老人治疗本身疾病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本案中,原告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经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被告租住房屋阳台抛下,被告对此无异议,并有视频及原、被告签订的《关于2019年5月26日高空抛物的确认书》证明,法院对侵权事实予以确认,确定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后两次住院既包括治疗受伤骨折造成的伤害,也包括治疗其本身疾病的费用,法院根据原告的年龄及伤情,酌情扣除部分费用。
综上,越秀区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未对上诉与否作出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还可以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的“过与责”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人大代表 司法是最好的普法
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徐嵩表示,这个案件的判决说明民法典是刚性的法律,高空抛物并不仅仅是道德层面上的问题,更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司法是最好的普法,这个案子在民法典生效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做出裁判,不仅彰显了广州法院与时俱进,公正司法,同时也彰显了我们的司法价值取向,发挥了司法审判的教育功能、引导功能。”徐嵩表示,通过这个案件的审理和媒体报道,将更有助于民法典深入人心。
同时,一瓶矿泉水引出近10万元的赔偿,无论对于侵权人还是监护人,教训都非常深刻,教育大家不要心存侥幸,一定要约束自己的行为、管教好“熊孩子”,违法的事做不得。
学法用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