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数字化到智能化再到智慧化,让城市更聪明一些、更智慧一些,是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此进程中,数据治理作为城市治理的核心环节,亟须实现其法学范式从监管到赋权的深刻转型。
转型必然
当前,智慧城市建设是驱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引擎。以往“命令—控制”型监管范式的制度重心在于政府权威的行使与风险防范,却在应对复杂动态的智慧城市数据生态时显露出结构性矛盾。
一是亟待提升市场与社会主体的积极性。平台企业深陷双重角色困境:既被部分赋权、承担事实监管责任,又是市场活动主要参与者。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复合身份,很可能导致权力边界模糊及利益关联下的权力滥用或责任规避,损害治理公正性与权威性。
二是需要充分释放数据要素价值。过度强调数据安全与秩序稳定,无形中压制了数据作为关键生产要素的流通动能与价值释放。
三是治理须加快跟上技术创新步伐。从某种程度来说,监管仍靠事前审批与事后惩戒,缺乏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动态精准调控机制,容易导致“一管就死,一放就乱”。
所以,数据治理亟须深刻的法学范式转型。其核心在于从单一监管转向协同赋权,通过重构多元主体间的权责结构,平衡安全与发展、效率与公平的价值冲突,最终实现数据善治与人民福祉的深层契合。
理论重构与实践路径
破题的关键在于,政府从单一监管转向多元主体的赋权与协同,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共同体。
一看主体重构与权责廓清。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应主导规则制定,坚守安全底线,强化关键技术合规性审查,建立严格责任追溯链条。对于平台企业,需要框定责任边界,确立清晰的技术合规与数据伦理义务。通过制定治理权力负面清单,严格限制其依据用户协议设定、可能超越合同范畴形成市场支配力的“私权力”。尤为关键的是确立并保障市民在数据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强化数据主体权利束,构建有效行使机制。
二看人本价值嵌入与技术伦理。城市的核心是人。在价值层面,必须将人本主义置于数据治理核心。在智慧工具设计阶段,要嵌入公平性检测参数,警惕不当运用数字孪生等技术,导致现实人格被数字化抽象物取代的物化风险。
三看安全保障创新与全生命周期治理。可以建立数据流动“负面清单”,并设立数据创新“沙盒监管”区,在可控空间内允许新业态先行先试,实现安全与发展的动态平衡。要推动治理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构建事前评估、事中干预、事后救济的闭环体系。同时,发挥法治对改革创新的支撑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试点破除制度壁垒,推动公共数据向流动普惠的公共产品转变。
支撑新范式的制度支柱
第一,数据权益结构的精细化设计。对公共数据,政府拥有宏观管理责权。通过规范透明的授权运营机制,允许资质合格的社会力量深度挖掘数据价值,开发普惠于民的创新应用。对个人数据,确立其新型人格权益基础法律属性,避免简单套用传统财产权规则。针对个体与平台维权能力不对等,可探索数据信托的模式,由专业公信机构作为受托人,代表分散个体集中管理权利并维权。
第二,算法治理的“阳光化”。强制要求部署自动化决策的系统运营者向监管机构报备,并向受影响用户解释算法基本逻辑、关键参数及训练数据集代表性,推动设立独立权威的第三方算法审计与认证机构。在医疗诊断辅助、社会保障资格审查等高敏感高影响领域,建立前置性“算法人权影响评估”机制,由多学科专家组成的伦理委员会评估算法是否过度侵蚀人的决策自主性、是否可能导致显著社会歧视、是否具备充分申诉与人工复核渠道。
第三,适应智慧城市特点的多元高效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推广在线纠纷解决平台(ODR),利用其便捷低成本优势分流大量小额高频数据权益争议,辅以区块链存证技术固定电子证据。同时,将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系统性侵权明确纳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范围,激活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维护数据公平正义的潜能,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
在城市现代化进程中,数据治理从监管走向赋权协同的本质是对技术工具理性的超越和对人之尊严价值理性的深刻回归。这不仅是应对技术风险的“刹车器”,更是保障数字时代人民发展权、参与权、尊严权的“助推器”。构建政府、市场、社会、公民良性互动的治理共同体,以精准治理激活多元主体动能,方能在数据洪流中守护人之根本尊严,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价值。
(作者系广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广东省法学会研究基地特约研究员,岭南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法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