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规划看似离日常生活较远,实则关系到一个地方的发展方向和治理方式。城市更新、产业布局、公共服务、生态保护等工作,最终都要在规划中找到位置。一个地方发展的关键,是在法治轨道上统筹目标、资源和责任,使各项规划相互衔接、形成合力。
放眼域外,规划的法治定力直接影响治理成效。一些国家因政党轮替频繁,导致诸多基础设施项目反复停滞、预算严重超支。德国鲁尔工业区则依托《空间规划法》确立的法定程序,先后颁布《联邦区域整治法》《煤矿改造法》《投资补贴法》等专项法律,同时成立鲁尔煤管区开发协会作为区域最高规划机构,全面统筹矿区发展,从而实现了长达数十年的平稳转型。两相对比说明,发展规划须以法治为锚。这是提高地方发展规划统筹力的关键环节。
一是形成规划体系的统筹秩序。
地方发展难的是让不同规划各安其位、彼此衔接。从实践看,有的规划目标较高,项目和资金却跟不上;有的专项规划各有依据,放到一起却相互掣肘;也有的地方前后思路变化较快,影响规划连续实施。尤其应关注的是,如果发展目标、资源配置和实施责任不能贯通起来,规划就难以形成真正的统筹力。
国家发展规划法要解决的,正是规划体系中的秩序统筹问题。所谓统筹,就是要捋顺国家发展方向、地方实际和各类规划之间的关系,使规划在同一框架下发挥作用。国家发展规划明确方向,地方发展规划结合实际落实,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围绕总体要求展开,从而使地方因地制宜走出发展新路,但不各行其是,更不脱离全局。
二是推动规划进入治理过程、统筹运行。
规划的统筹力,不只在于体系衔接,更在于能够落实到决策和执行之中。一些地方发展中的问题是规划没有真正进入治理过程。比如产业园区扩建、新区建设等安排,如果只依据招商热度或建设规模来判断,而忽视对交通、能源、人才、财政承受能力和公共服务配套的综合考量,那么规划就很难发挥统筹作用。推进规划法治化,正是要把本应提前想清楚的问题放到决策之前。只有形成预判,后续发展安排才有共同依据,不同部门才能围绕同一目标开展工作,从而避免被单个项目、单一部门或短期需求牵着走——规划的统筹力正体现于此。
三是在变化中保持规划实施的统筹定力。
经济形势会变化,产业技术会更新,地方发展不会处在静止环境中。法治的价值,正是能使规划的延续和调整都有据可依。方向上的基本判断一经形成,便不能因外部环境变化而轻易推翻,也不能因短期压力而随意变更。譬如,有关产业布局、重大基础设施等的安排,事关长远。确需调整的,也应在实施评估基础上,判断原有目标是否偏离实际。而且,要经过监测、论证和法定程序,才能调整。这并非另起炉灶,而是在既定方向下校正偏差,使规划既保持连续性,又回应现实变化。
归根到底,规划统筹力要接受实践检验,规划法治化的目的是让规划更管用。把规划体系、治理过程和实施调整统筹起来,地方发展规划才能真正形成合力,也才能把“一张蓝图”持续转化为高质量发展生动实践。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