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版:头版

个人养老金新增3种领取情形

本文字数:332

  8月1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5部门发布《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丰富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明确具体操作办法,自9月1日起开始实施。通知规定,新增3种个人养老金领取情形:

  1 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 申请之日前2年内领取失业保险金累计达到12个月

  3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

  在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领取的基础上,增加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入口,参加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2类申请渠道。

  详见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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