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9版:要闻

广州出台农村住宅建设管理新政

明确“一户一宅”标准

杜娟

本文字数:803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为推动全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于近日印发实施。其中,明确“一户一宅”标准,符合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同时明晰“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一户多宅”等情形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

  具体来说,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

  1.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2.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3.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4.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实施意见》同时明晰了“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

  1.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2.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

  3.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4.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

  5.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

  《实施意见》规定,“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

  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11米,设梯间和功能用房的建筑高度≤14米。对于村(居)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改建,可按照总建筑面积≤280平方米,限高≤14米的控制要求,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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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要闻 A9明确“一户一宅”标准 杜娟2025-08-06 2 2025年08月06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