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版:聚焦广州“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

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场站综合开发

贾政、方晴

本文字数:904

  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发布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贾政、方晴)昨日,16届91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州市轨道交通场站综合体建设及周边土地综合开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要求,场站综合体概念初步方案和概念方案均应以便利出行、便捷换乘、节能降碳为原则开展设计,满足轨道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衔接需求,有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可整合轨道交通设施、周边建筑及公共用地,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达到“零换乘”的目标,促进交通功能与城市生活服务功能的有机结合。

  场站综合体既是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的重要节点,又是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方案中的重要项目,既可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选址、同步建设,又可与周边土地综合开发规划相互衔接形成整体。

  《实施细则》明确支持轨道交通站点及车辆基地土地复合利用,明确场站综合体(站点)用地面积按不超过10公顷控制,场站综合体(车辆基地)用地面积原则上按不超过50公顷控制。

  场站综合体(车辆基地)用地应与站点紧密相连,在优先满足交通功能的基础上,充分挖潜地上地下空间,加强各功能之间的统筹,通过复合设计、立体开发等手段提升场站综合体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此外,《实施细则》还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场站综合开发,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轨道交通相关设施投资建设,对于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的站点或者车辆基地,采取带场站综合体方案公开出让方式,并支持社会投资主体与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合作或单独投资建设。

  按照“一体规划、同步建设、统一供应”的思路,场站综合体土地供应可结合地块实际,根据投资类别分为三种模式。

  其中,政府投资类原则上适用于不具备综合开发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对于轨道交通场站地块范围内的交通衔接设施、环境建设项目或便民服务设施,可作为轨道交通项目的附属配建工程实施;运营企业投资类原则上适用于具备局部开发条件的轨道交通场站,此类模式支持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采用一体规划、同步建设的模式投资建设;社会投资类,适用于具备较好开发条件的站点或车辆基地,采取带场站综合体方案公开出让方式。

  《实施细则》鼓励轨道交通投资建设主体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建设场站综合体,也可由社会投资主体单独投资建设场站综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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