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广东一名打工人在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仅仅三天后就后悔了,但公司并未同意,还发送了《离职证明》。双方协商不成,员工最终选择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员工全部诉求。
2023年9月下旬,田某向A公司表示想于10月中旬离职。之后,多次催促公司找人接替他的工作岗位。两周后,田某提交《辞职报告》,并表明“因病决定辞工去治疗”,A公司审批同意。
然而,提交离职报告的三天后,田某表示反悔辞职,并希望能够与公司协商调岗,但A公司未同意,并向其发送《离职证明》。
田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深圳龙岗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形成权,只要劳动者基于真实意思表示提出辞职并且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不需用人单位同意即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即在劳动者辞职申请到达用人单位后就不能反悔或撤销,除非劳动者撤回辞职的意思表示先于辞职的意思表示或同时到达用人单位,又或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撤回辞职申请。
本案中,田某因个人原因明确向A公司提出离职申请,该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也达成合意。虽田某数日后反悔辞职,但因没有新的事实如受了工伤等情形发生,且A单位未同意田某撤回辞职申请,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在达成合意时已解除,A公司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为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田某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