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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等9地获准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

外商独资医院不得设立传染病医院

董瑞丰、李恒、徐鹏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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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记者董瑞丰、李恒、徐鹏航)11月29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商务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4部门公布《独资医院领域扩大开放试点工作方案》。此前,相关部门已提出,拟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和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中医类除外,不含并购公立医院)。

  本次公布的方案,明确试点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医院,并对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等进一步作出规定。

  欢迎高水平医院“走进来”

  方案公布传递出明确的信号:欢迎国外高水平医院“走进来”。

  方案明确提出,引进国际高水平医疗资源,丰富国内医疗服务供给,优化营商环境。外商独资医院的类别为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医院级别为三级。

  根据方案,申请设立外商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主体,要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此外,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拓展多元化服务供给格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允许试点设立外商独资医院,是中国医疗领域对外开放的有益实践和探索,有利于与内资医院形成互补协同局面,有利于满足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

  可以设立哪些外商独资医院

  不让国内遗传资源“溜出去”,方案要求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方案对外商独资医院涉及人类遗传资源的诊疗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不得设立血液病医院,诊疗科目不得登记血液内科,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技术等伦理风险较高的诊疗活动……

  方案还要求:外商独资医院不得设立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少数民族医医院等。

  外商独资医院运营有哪些规范

  方案明确:允许医院按规定聘用外国医师、港澳台医师、港澳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短期执业,全院管理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中方(内地)人员占比均不得少于50%。同时,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应当接入属地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电子病历、医用设备等信息存储服务器应当位于我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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