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何颖思
未经许可销售疫苗,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0万元。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4年药品安全巩固提升专项行动第二批典例案件,涉及未经许可销售疫苗、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等。
委托他人无证生产化妆品,罚!
2024年1月,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处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妆品生产场所,在该场所发现从化区某化妆品企业产品2.2万余盒及包装辅材若干。从化区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否认委托该无证场所生产化妆品,并给出委托该场所储存化妆品、过塑化妆品等虚假理由,提供虚假生产记录。
经调查核实,2024年1月,从化区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因产能不足,业务员在未核实该场所资质的情况下,将产品外发给该无证场所灌装生产,涉案产品货值共1.4万余元,违反了相关规定。在查办案件过程中还发现该企业产品生产记录不齐全、化妆品批号及备案信息和产品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等违法问题。
2024年8月16日,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对该化妆品生产企业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违法行为、未按要求落实化妆品生产记录制度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化妆品违法行为合并处罚,责令改正相关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3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络销售国家特殊管理药品,罚!
2024年6月,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反映广州某医药有限公司涉嫌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头孢地尼颗粒(蒂莉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微信小程序销售药品“头孢地尼颗粒(蒂莉莎)”。头孢地尼颗粒等药品属于禁止通过网络零售的药品,患者单独使用风险较大,需要严格在医生用药指导下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涉案药品97盒,购进金额1105.07元;2023年10月至2024年6月期间通过微信小程序销售涉案药品共计97盒,销售金额784.29元,违法经营额784.29元。
2024年9月,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5万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罚!
2024年,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石牌分公司涉嫌违规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经查明:该公司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间,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网络经营活动;其销售的“英诺特甲型流感病毒乙型流感病毒肺炎支原体抗原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货查验资料及销售记录。
2024年7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对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732.2元,并处罚款9万元。
未经许可销售疫苗介绍接种,罚!
2023年,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南沙区综合执法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广州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疫苗)。经查明:当事人通过姜某从境外购进“九价人乳头瘤病毒疫苗(酿酒酵母)”,并以2000元/支至2333元/支不等的价格向客户销售,并介绍客户至“生物岛某某医疗”“番禺某某综合医院”进行接种。2024年8月,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3.23万元,并处罚款1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指出,为牟取不法利益,仍有单位及个人铤而走险,并形成了走私—销售—接种的违法经营链条。本案是违法经营疫苗的典型案件,我国对疫苗实施最严格的管理制度,对违法经营疫苗的每一个环节都应依法予以查处。
经营标签不符规定“一号多用”,罚!
2023年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广州某生物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巧然堂腋露”“歌琳玫止汗香体露”的标签标示有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标识等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经营的涉案产品标签上违法标注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商标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商标或者易使消费者视为商标的标识,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产生误解,属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该违法行为属国家药监局明确的“一号多用”违法行为的情形)。
2024年4月,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规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3.93万元,罚款16.97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