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4版:评论

“超龄劳动者”权益需多方呵护

杨博

本文字数:781

  今年61岁的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居民李珀(化名)没有想到,做保洁竟然有伤残风险——她在清洁楼道时不慎滑倒跌落在楼梯上,造成髋关节骨折,落下九级伤残。她虽然在当地一家物业公司长期从事保洁工作,但因为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养老金,不能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被认定为工伤。(10月30日《法治日报》)

  61岁的李珀遇到的维权难题,代表了一个群体的共同遭遇。这个群体就是超龄劳动者。所谓超龄,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女工人和女干部则分别为50岁和55岁。他们中的相当多数栖身于服务行业,比如餐饮、保安、清洁,所从事的工作常常与体力劳动密切相关,意味着可能承受更高的劳动风险。他们一旦病了、伤了,用人单位不闻不问,老老小小的生活便会雪上加霜。依据《第五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基本数据公报》,2021年,我国19%的老年人从事有收入的工作。随着超龄劳动者的规模越来越大,他们的劳动权益亟待得到更系统更有力的保障。

  然而,囿于现行法律制度,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只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这往往令工伤认定陷入僵局。那么,除了在顶层设计中把超龄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之外,是否还有其他解决路径?今年7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制发《雇主责任险相关业务操作建议》,为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提供了一种新思路。雇主责任险作为一种“替代品”,可以弥补工伤保险尚未覆盖的“缺口”。

  上海经验的一大启示是司法机关的介入和指导。正是由于上海金融法院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提出了精准的“诊疗”意见,比如厘清与工伤保险的赔付界限、优化保险产品设计定价,适配超龄劳动者的雇主责任险才真正“瓜熟蒂落”。进一步来看,这类成功实践恰恰证明,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全方位劳动权益保护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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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评论 A4“超龄劳动者”权益需多方呵护 杨博2024-10-31 2 2024年10月3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