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FSA9版:佛山新闻

佛山拟出台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

引导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建统服”

黄健源

本文字数:1332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意见稿明确了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特别是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办事程序、办事材料和管理制度,该指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业主个人、受托的第三方运营机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表及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改建、扩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工作,以及管理工作中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避免安全隐患的产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据介绍,此前佛山已发布实施《佛山市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建设管理指引(试行)》(佛建〔2021〕38号)与《关于进一步明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有关要求的通知》(佛建〔2023〕63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方便相关行政机关、行政主体执行,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动物业管理区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有序建设与管理,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拟将以上两份部门规范性文件合二为一,并进行完善,形成意见稿。

  根据意见稿,该指引所称充电设施,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附属设施或设备,包括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该指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充电设施需在至少满足以下一项条件的部位建设:一是个人所有或长期租赁(租期一年及以上)的固定停车位;二是已通过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作停车位的部位。

  为保障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建设充电设施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征求全体业主意见,获得法定比例的业主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是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建设充电设施的;二是变配电设施产权为用电用户,充电设施设计用电负荷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平均每户设计用电负荷的;三是其他需要全体业主表决的情况。

  此外,在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建筑楼板、梁、柱、剪力墙等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不得损坏或者擅自变动原有消防设施或防火分区,不得在人防工程范围内开孔(钻孔)贯穿结构件。

  据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积极引导第三方充分利用红线内围墙外区域统一建设、统一运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实现“统建统服”。同时,规范分散建设的充电设施。意见稿提出,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或者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上述设施设备不符合相关要求,不能完好有效运作的,或者消防给水不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建设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

  意见稿还明确,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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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佛山新闻 FSA9引导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统建统服” 黄健源2024-09-10 2 2024年09月1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