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都市新闻

购车意向金 能否全额退?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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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汽车公司利用电商、直播或APP等线上模式推广销售日趋普遍,但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时有发生。如果消费者临时反悔,不想购车,那预付款项能否全额退还?此前,广州天河法院审结了一起因APP下单购车引发的纠纷。该案中,消费者支付了1万元购车意向金,事后又反悔不想购车,要求全额退还意向金却遭汽车公司拒绝。对此,法院会如何判决?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通讯员钟晓丹

  某汽车公司主打“科技出行”理念,在经营上采用体验直营+系统下单的销售模式,客户购车须通过APP生成订单。2020年9月,朱先生在该汽车公司4S店看中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支付了1万元购车意向金,支付时备注了自己的姓名和车辆型号,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后朱先生未购买该品牌汽车,遂联系该汽车公司的客服电话要求退还1万元意向金。客服告知朱先生,其支付1万元意向金后,销售人员已在APP上为其下单,该订单因为适用了“优惠价”政策,所以即便朱先生现在不想购车,也仅能退还70%意向金。朱先生这时才得知,他支付意向金后,销售人员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自行操作APP下单,而且订单遗漏了选项已经作废,且订单上登记的联系电话也不是他本人的电话。

  朱先生认为,他本人从未在该汽车公司的APP上提交订单,且销售人员曾承诺不购车可全额退还意向金。为此,朱先生将该汽车公司告上法院,以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该汽车公司返还1万元购车意向金并支付利息,并进行三倍赔偿3万元。

  汽车公司辩称,他们愿意返还1万元购车意向金,但否认存在欺诈行为,无需进行三倍赔偿。汽车公司称朱先生在支付意向金后备注了购车人姓名和车辆型号等信息,双方明显已就购车达成了预约合同。此后,销售人员多次联系朱先生提出签订正式购车合同和提车,但均遭到朱先生拒绝。同时,购车APP的操作和订单记录信息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流程,在没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情况下与朱先生无关。

  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无法确定约定内容,仅凭事后客服人员关于款项退还比例的答复无法证明汽车公司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虽然汽车公司APP的系统订单是由工作人员建立,但在朱先生没有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朱先生不受该系统内容约束,该系统订单不构成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约定及支付款项性质,因此朱先生支付款项的行为仅构成要约,可以撤回。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汽车公司返还1万元,驳回了朱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全额返还购车意向金

  天河法院经办法官孙玉波表示,本案中,朱先生与汽车公司均确认案涉1万元是为了订购车辆而支付的,但没有证据证明朱先生支付案涉款项时受到汽车公司的欺瞒、误导等。朱先生和汽车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既无法确定当时双方约定的内容,也无法辨别案涉1万元款项的性质,汽车公司客服表示意向金退还70%的依据也无法判断。在朱先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现有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汽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朱先生支付购车意向金时备注了姓名和车辆型号,仅是表明希望与汽车公司订立车辆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在双方未有签订正式购车合同的情况下,朱先生可以撤回订购车辆的要约,而在其撤回要约时,汽车公司应当返还该1万元款项,汽车公司也当庭表示同意退还该款项。因此,对朱先生要求汽车公司返还1万元款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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