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人们常会遇到不少需要“按指印”的情况:去银行办理业务、去有关部门办理事务、签订租房协议、签订买卖合同、签订欠款字据……除要求本人签名以外,按照“约定俗成”的流程,当事人还会被要求按指印。
但是,按指印是一件必需的事情吗?有人说,按指印行为属于历史遗留习惯,随着签名的普及,指印与签名具有相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一些情况下应该“争取”不按指印;也有人说,签名和印章容易伪造,指印却是难以伪造的,为了合同效力,应该继续保留该选项。
一枚小小的指印背后,包含了哪些法律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相关法律人士,从法律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分析。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程依伦(除署名外)
法律层面
签名、盖章、指印三者的效力无差别
近期,在一次卖房过程中,原北京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兼职导师、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颜雪明面对频繁地被中介、银行、政务大厅等多方要求按指印的情况,均选择了拒按指印——这像是他的一场“较真”的社会实践,在经历了比常人多出几个小时的“论法”过程后,颜雪明也成功地完成了一系列手续。他随后将这段经历发布到社交平台上,引发不少人关注并讨论“按指印”这一行为。
那么,签名、盖章、按指印,这三者的法律效力是否有差别?倘若在一份合同中只签名不按指印,或者是只按指印不签名,相比于同时签名和按指印的情况,法律效力是否有所下降呢?
实际上,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中就有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对于该条款,广东金桥百信律所的冯宇平律师表示:“如果合同是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成立的,那么签名、印章、指印只要出现其中一个,合同即生效。三者的法律效力并无差别。”
颜雪明教授对此也持同样观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只是规定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其中基于尊重民间习惯,允许以按指印代替签名,因为确实有一些人不会写字,或者是当事人之间为了慎重起见,愿意按指印以示慎重。”
实践层面
单一形式或难以确认当事人真实意愿
既然效力上无差别,那在实践过程中,为何仍会出现那么多要求同时签名、按指印的情况?实际上这与效力认定本身的复杂性有关,尤其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产生争议时,究竟哪一种形式更能够证明是本人的意愿?在法律实践过程中,不时会发生因伪造或盗用印章、当事人被迫按指印等行为而导致的民事纠纷。
此前冯宇平曾接手一个相关案件:一份印有某单位印章及法人签名的合同,因该法人坚称签字系伪造,合同双方产生民事纠纷,最终通过诉讼,法院判决签名无效。但合同上的单位印章属实,那合同又是否能生效呢?冯宇平介绍,根据法官会议纪要,合同书上加盖公章的法律意义在于,盖章之人所为的是职务行为,即其是代表公司或者代理公司做出意思表示,因此在合同上盖章之人必须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享有代理权限。否则,即便在合同上加盖的公章是真的,该合同仍可能因为无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而最终无效。“也就是说,尽管公章是真的,但盖章者的意思表示与其代表的公司意思表示不同时,则同样无效。”
关于指印、签名的效力问题,也时常发生在遗嘱相关案例方面。如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一则案例:梁老与妻子育有3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05年妻子去世后梁老独自一人生活,2018年梁老因患病行动不便,三子梁某国入住梁老家中照顾父亲日常起居,梁老则每月给予梁某国生活费、护理费等合计5000元。2019年梁老住院,3个子女约定轮流照顾,其间梁老向子女公开了其持有的40余张存单合计50多万元,子女们对存单登记、拍照后,交由梁某国保管。2020年1月,梁某国持这些存单先后多次向银行支取现金总计45万余元。2020年3月梁老去世,另外两个子女得知梁老存单已被梁某国支取后,向其要求平分遗产,梁某国却拿出一份遗嘱,上面载明“遗产用于料理后事的剩余部分,由梁某国享有”,而该遗嘱为他人代书,并有梁老生前好友作为见证人签字,但仅有梁老的指印,未有其签字,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确认并签字。庭审中,梁某国承认梁老临终前能吃饭、看报、写东西,故法院有理由相信梁老在立遗嘱当日完全有能力在遗嘱上签名,但梁老却并未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
为何代书遗嘱中只提及了签字,却不认可指印?对此颜雪明分析,在有些自书遗嘱中,尽管本人签名与按指印在效力上没什么不同,但前提必须证明是本人所为。如果当事人通过录像或第三人见证等方式证明这个签字是本人签的,则具有法律效力。“而如果只有指印,却没有任何人在场,其他利害关系人若提出这个指印是在当事人失去知觉的情况下被按上的,其效力同样可以被质疑。”比如最近,颜雪明就在网上看到一个“强行给昏迷病人按指印”的视频。“这种情况下,反而本人的签字更能代表其真实意愿。”
“签名+指印”可减少潜在纠纷
是否侵犯隐私要看因果关系和后果
由此可见,单一形式的效力认定较为复杂,并且从举证角度来看,指纹鉴定和字迹鉴定的方式也不同。在鉴定程序上,字迹鉴定往往需要当事人左右手各签字100个再进行比对;相比之下,指纹鉴定则更加快速方便。因此在一些实际情况下,为了减少潜在纠纷的出现,“签名+按指印”的组合方式往往会作为一种固定证据的办法。
冯宇平提及,当他在通过中间人拿取合同时,也会要求当事人签名以及按指印。“尤其当合同并非当事人当着我的面签字的,而是由中间人或邮寄给我,如果没有指印,我们无法确认签名者是不是本人,因此签名+按指纹成为一种固定证据的办法,在有争议时鉴定成本会降低,目的都是为了进一步确认效力。”
除以上情况外,哪些场合不必通过“签名+按指印”的组合方式来固定证据的呢?颜雪明告诉记者,实际上除了在看守所被要求采集指印必须服从之外,其他的场合,公民都有权拒绝。“但前提是不要妨碍自己办成事情,就是所谓的‘两害相权取其轻’。”
对于有市民提及的“按指印是否涉及隐私泄露”问题,冯宇平透露,针对隐私权纠纷要注意“是否有侵权行为和结果”,即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在按指印或签名后,指纹或签名遭到泄露,且这之前要有明确因果关系,还要证明是否有酿成后果。“倘若银行、机关或个体并未将这些个人信息另作他用,则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颜雪明提醒,尽管指印并不一定会被挪作他用,但也应警惕指印泛滥造成的危害,尤其随着指纹识别技术的发展,一旦当事人的指纹被随意泄露,就会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因此,指纹作为重要的个人信息,他也呼吁市民应加强对个人隐私权的重视和保护。
建议
行政机关可减少按指印行为
颜雪明教授坦言,在卖房过程中他之所以努力向各方争取“不按指印”,实际上也是想推动行政办事方面的进步。“如果按指印、签名两者均可产生效力,民众是否有权利选择不按指印呢?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减少或取消可能加重公众负担的行为。”记者就此也采访了一些市民,不少人也建议在处理一些简单的面办业务时,可考虑取消按指印行为。
冯宇平律师透露,他在银行办理一些个人业务时也会拒绝按指印,只选择签名方式,通常银行方面也会同意。“其实在按指印方面,双方更多的是要互相理解。”他表示,如果当事人是到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办理事务,需要签订文件,因双方并非平等主体,现阶段行政机关已可以通过人脸识别、监控等方式来核对是否为本人,且很多情况本来就是当面办理,因此他认为此类情况下,行政机关可让公众自主选择是否按指印;但如果双方是平等主体,比如购房或其他买卖等,属于民事纠纷的,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是否需要按指印,如把“签名、按指印后合同有效”改为“签章后合同有效”,以达成相同的意愿,若双方沟通失败,可更换其他民事主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