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黄健源)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水利局、佛山市交通运输局、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联合印发了《佛山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适用于佛山市全域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工作,自4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据悉,《细则》所称的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低影响开发,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方式。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建筑与社区、城市道路、城市水系、城市绿地及其他类别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是指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中的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生态树池等)、渗透塘、渗井、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雨水罐调节塘、调节池、植草沟、渗管/渠、植被缓冲带、初期雨水弃流设施、人工土壤渗滤、截污型雨水口等设施。
根据《细则》,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与社区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城市水系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绿地(公园)广场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城市道路类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具体工作由各区、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先进行项目验收,验收工作应满足国家、广东省及佛山市相关规定。海绵城市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