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记者从中山市消委会获悉,2023年,中山市消委会共受理各类咨询、投诉2896宗。从争议性质来看,涉及质量问题类投诉居首位,其次是价格、售后服务、虚假宣传等投诉。从商品和服务类别来看,上述投诉分布在家用电子电器、房屋及建材、日用商品及交通工具、生活及社会服务等多个行业。
中山市消委会发布了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涉及公考培训、宠物消费、定制产品售后责任、健身消费、购车补贴、家用电器消费、舞蹈训练服务、餐饮行业收费、通信服务消费、教育培训等方面常见纠纷,希望通过对案例所涉法律争议的梳理,能引起广大消费者、经营者的关注,促进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张翔宇 通讯员黄美霖
典型案例一:公考培训的“对赌”协议有风险
案情简介
彭先生与某教育培训机构签订一份培训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培训机构提供彭先生参加2022年度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考试培训服务。培训机构一次性收取彭先生全额培训费用共85300元,如果彭先生未能通过被录用,培训机构须按协议约定标准,在收到乙方彭先生提交的完整退费手续材料后30-4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彭先生全额退还费用85300元。结果,彭先生未能通过当年的公务员考试。2023年,彭先生根据协议向该教育培训机构申请退款。彭先生按约定走完整个退款流程,过了半年,该教育培训机构一直没有按约定退款。彭先生经多次催促,该教育培训机构向彭先生退回了17200元,余下68100元一直不退。彭先生多次交涉无果,于是投诉至消委会。
接诉后,经消委会调查,该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表示:彭先生反映情况属实,教育培训机构也愿意向彭先生退费。但由于该机构总部目前资金周转不便,导致部分学员退费有困难。经消委会工作人员明确指出其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属于违约,该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承诺,将于3个月内将剩余款项退还学员。工作人员将该结果向彭先生反馈,彭先生接受该还款方案。
消委会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教育培训机构既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向消费者退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本案中,公务员考试培训机构与消费者所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有一定的“对赌”性质存在,如果法律没有作出禁止性的强制规定,这类“对赌”性质的协议就会在教育培训市场普遍存在。这种“对赌”协议,其风险在于教育培训机构的“信用”及其运营是否规范、运营资金是否存在“高杠杆”等因素。而其产生的相关风险,无一例外都由弱势的一方消费者承担,于是,类似的纠纷也在公务员考试培训领域时有发生。
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择接受类似的公务员考试培训服务时,应考虑相关风险,消费者应该审慎选择培训机构、仔细审查协议内容。
典型案例二:购车补贴不应被用于虚假宣传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冯女士向中山市消委会反映,某公司以政府购车补贴为噱头诱导消费者下单。该公司销售承诺即刻下单可获取1.7万元的政府补贴,为享受补贴,冯女士交付5000元定金。待冯女士交付剩余尾款105000元后,销售告知冯女士政府补贴已发放完毕,购买该车辆不能享受1.7万元的政府补贴。经查询,冯女士得知享受政府购车补贴从下单到上传资料申请补贴,至少需要14天,冯女士下单时已不可能享受政府补贴,于是要求退还购车款,被拒绝。
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约谈了该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指出不实的购车补贴宣传涉嫌构成虚假宣传,而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调,该公司最终向冯女士退还购车款11万元。
消委会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对消费者来说,总价11万元的车,1.7万元的购车补贴还是比较可观的。购车补贴是冯女士是否购车的重要考量之一。该公司利用了冯女士这种心理,虚假宣传购车补贴,诱导冯女士下单。冯女士得知真相后要求退款应当得到支持。
购车补贴本意是刺激经济,促进汽车行业的发展,现在购车补贴越来越成为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常见的促销手段。然而,承诺的购车补贴事后却不兑现的问题也时有发生,购车补贴不能沦为经营者诱导消费者购车的工具。
经营者在赚钱的同时,还要肩负起社会责任,要尽到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的义务。消费者也应有证据留存意识,尽量书面约定相关细节,以便保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