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3版:广东

通告

本文字数:322

  芳村区芳村大道路106-3号903房(现房屋门牌: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52号903房)(1206图6幅189地号)、芳村区芳村大道路104号之五401房(现房屋门牌: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44号401房)(1206图7幅21地号)在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范围内。因多次上门仍无法确认房屋产权人或合法代理人,请上述房屋产权人或合法的代理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有效的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聚龙湾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主张权利,逾期不提出权利主张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开发建设中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4年2月28日

  (联系人:陆先生,联系方式:020-8161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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