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文娱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4〕3号

本文字数:2189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定字70332号

  被征收房屋地址: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产权人

  使用人:林木荣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3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04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房屋(测量1115图12幅57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林木荣(已故),现林良青(林木荣的儿子)在该址房屋居住,证载面积57.7838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52.208平方米,分摊面积5.5758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钢筋混凝土(甲石,砼)结构8层。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1]第042106JZJX号-1),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57.7838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252811元。由于使用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继承公证,为配合工作使用人已与征收单位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27层05单元,建筑面积72.11平方米(包括套内建筑面积60.94平方米,分摊面积11.17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合富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合富S字[2022]第071301JTBB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3518968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产权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3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书面答复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本补偿决定产权调换至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27层05单元进行补偿。

  二、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27层05单元,建筑面积72.1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自编1栋27层05单元。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产权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征收奖励288919元,住宅搬迁费2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合共补偿款292919元。由于使用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继承公证,为配合工作使用人已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已领取住宅搬迁费2000元及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合共4000元。

  五、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原址房屋建筑面积57.7838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52.208平方米,分摊面积5.5758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套内面积52.208平方米。现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60.94平方米,与应安置套内建筑面积相比超出8.732平方米。安置房分摊面积11.17平方米,与原址房屋分摊面积5.5758平方米相比超出5.5942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新隆沙AF020108地块安置房超出套内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楼梯摊分面积部分,按496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产权人应支付差价款为184923.23元(8.732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5.5942平方米×4960元/平方米=184923.23元)。被征收人芳村区明心路7之1号603房产权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184923.23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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