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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荔府征房补字〔2024〕1号

本文字数:2570

  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不动产单元号):21登记06021020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芳村二沙地64号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荔湾区芳村二沙地64号产权人

  使用人:夏羽雄、夏丽娟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3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5号),决定征收陆居路AF020210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广州市荔湾区芳村二沙地64号房屋(测量5区4段3297-4地号)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被征收原房屋所有权人为黄顺爱(已故)现由夏羽雄、夏丽娟(黄顺爱的子女)在该址房屋居住使用,证载面积21.9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混合、砖木结构1层。经现场测绘,原址房屋另有简易结构(有墙体)11.392平方米,简易结构(无墙体)3.008平方米。另根据《房屋建筑年代技术咨询报告》(汇建鉴字[2018]000242),房屋另有建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使用房屋建筑面积56.64平方米,合共建筑面积78.56平方米,根据广州穗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穗衡房评字[2023]第080211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按该房屋的建筑面积78.56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1715750元。由于使用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继承公证,为配合工作使用人已与征收单位签订《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协议书》。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1号05层03单元,建筑面积32.9586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穗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穗衡房评字[2023]第080213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926203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30层06单元,建筑面积75.47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州穗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穗衡房评字[2023]第080212号),以2018年6月29日为评估时点,市场评估价值2308733元。作为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房。上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17〕18号)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二沙地64号产权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18〕5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回迁安置或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书面答复项目征收实施单位。逾期不选择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本补偿决定产权调换至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1号05层03单元进行补偿;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30层06单元。

  二、本府提供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1号05层03单元,建筑面积32.9586平方米;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30层06单元,建筑面积75.471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二沙地64号产权人进行补偿安置。

  三、被征收人二沙地64号产权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1、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二街1号05层03单元;2、广州市荔湾区西湾路和苑四街3号30层06单元。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二沙地64号产权人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合法产权面积21.92平方米征收奖励109600元,根据《房屋建筑年代技术咨询报告》(汇建鉴字[2018]000242),被征收房屋另有建于20世纪八十年代初期的历史用房建筑面积56.64平方米按方案折算(56.64平方米×60%=33.984平方米),征收奖励169920元,住宅搬迁费2000元,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合共283520元。另应支付其他补偿费用:简易结构(有墙体)11.392平方米,按550元/平方米,共6265.6元,简易结构(无墙体)3.008平方米,按250元/平方米,共752元。合共补偿款290537.6元。由于使用人未能提供有效的继承公证,为配合工作使用人已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安置协议》并已领取住宅搬迁费2000元及生活相关设施,线路补偿2000元,合共4000元。

  五、区征收办协助其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六、原址房屋建筑面积21.92平方米,另有建于八十年代已建造使用历史用房有效补偿面积56.64平方米,合共有效补偿面积55.904平方米,根据补偿方案规定,安置西湾和苑安置房增幅60%应安置建筑面积为89.4464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108.4296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18.9832平方米。按照补偿方案广钢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按18000元/平方米购买,10平方米以上按259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二沙地64号产权人应支付差价款为412664.88元(10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8.9832平方米×25900元/平方米=412664.88元)。被征收人二沙地64号产权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412664.88元。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小姐

  联系电话:81657412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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