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近日,《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正式印发实施。《实施办法》丰富了工业用地供应方式,落实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增加了“租赁”的供应方式,进一步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体系。其中提出,工业用地使用权租赁的租赁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得超过20年。
具体来说,长期租赁,是指整宗土地在整个合同期内均以租赁方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年租金的供应方式。长期租赁的租赁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不得超过20年。租赁价格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工业用地使用权长期租赁的租金起始价应与出让价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租赁期间租金不调整的,可按不低于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的,可按该宗地50年工业用地出让评估价格的2%确定首期年租金标底;租金调整周期不得低于5年,以后各期租金标准应依据届时土地评估价格或土地价格指数确定,但涨幅不得高于上期租金的10%。
《实施办法》优化了弹性出让年期设定。衔接自然资源部文件对于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方式供应有关租赁期的一般规定,同时结合广州产业发展趋势和企业生命周期实际,借鉴苏州等地做法,对于采取弹性出让、先租后让方式的,原则上不超过30年,对于国家、省重大产业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等确需超过30年出让年限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核定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