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生活周刊·时尚·闲情

通 告

本文字数:272

  堤岸街7号北侧房屋位于芳村大道东162-2号西北面、堤岸街7-1号东北面、堤岸街9-1号北面(5区4段2746/2747部分地号)在聚龙湾片区项目启动区范围内。上述房屋因未能联系到该址房屋产权人或合法的代理人,请房屋产权人或合法的代理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携带有效的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到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110号聚龙湾片区旧城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主张权利,逾期不提出权利主张的,视为放弃。

  特此通告

  广州市荔湾区白鹅潭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中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4年1月11日

  (联系电话:陆先生,020-81618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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