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仁宣)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履行宪法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2023年12月26日至28日,广州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3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报告指出,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工作要求,认真履行备案审查职责,共收到全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的文件38件,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5件,纠正5件规范性文件,通过联合审查、移送审查,纠正一些区禁放烟花爆竹不当规定,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备案审查工作执法检查,备案审查工作功效进一步彰显。
坚持有件必备,予以备案规范性文件35件
备案是审查的基础和前提。“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是落实有件必备的具体要求。
为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年度核查通报制度,每年对上一年市政府、市监察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和11个区人大常委会报备情况进行核查,有力督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动完善报备制度。
报告显示,2023年,市人大常委会全年共收到全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的文件38件,予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35件。其中,市政府规章7件,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6件,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13件;市“两院”规范性文件7件;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2件。总的来看,“有件必备”已经得到有效落实。
坚持有备必审,多措并举提高审查质量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综合运用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等审查方式,聚焦合宪性、政治性、合法性、适当性标准,不断提升审查水平和效能。
对报备的全部规范性文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逐件审查,并委托高校课题组进行研究,切实做到对当年报备文件全面审查、应审尽审。
为提高审查质量,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措并举,注重审查分析说理。对于重大、疑难、敏感问题,充分听取制定机关情况说明,采取书面发函、电话沟通、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市有关部门意见,发挥备案审查专家委员会、立法顾问作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的合法性、适当性问题,与制定机关充分沟通,督促及时解决。
认真办理公民和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2023年,通过省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收到公民提出审查建议10件,同比增长100%。其中,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6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与审查建议人联系并与制定机关沟通,认真研究处理和反馈。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4件,已移送有权审查的机关研究处理。
坚持有错必纠,全年纠正5件规范性文件5个条款
报告显示,一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5件规范性文件共5个条款与上位法、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等问题提出修改完善意见。
被纠正的5件规范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备案审查在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报告也公布了典型案例。
案例一:有公民提出,有关于强化查控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却没有按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虽然该文件定位为内部文件,但因为其规定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权利义务,为防止以内部文件规定类似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并逃避备案审查,仍要对该文件进行审查监督。经沟通,制定机关按要求进行了纠正。该审查意见推动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行为的法治化、规范化。
案例二:有关于证据开示指引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方当事人持有认定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拒绝出示的,法院可责令其提交证据。经审查,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关于“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规定不一致。对此,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向制定机关建议进行修改,制定机关已启动修改程序。
案例三:有关于庭审规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企业法律顾问要提交法律顾问执业证。经审查,该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已将“企业法律顾问”列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审查后,制定机关正在进行修改。
“人大备案审查的阳光照进现实,人大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能被进一步激活,这项工作正在不断加强和推进。”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将每年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让备案审查工作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