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邀请列席和旁听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广州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广州市人民政府其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广州市选举产生的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三、广州市监察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海事法院副职各1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负责人各1名;
四、目前在穗的曾经担任过广州市领导班子正职、副职的老同志(只列席大会开、闭幕会);
五、广州市政协副主席、秘书长(只列席大会开、闭幕会),出席政协第十四届广州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只列席大会开幕会);
六、驻穗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八、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各组负责人;
九、广州市各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十、荣誉市民代表10名;
十一、海外华侨华人代表20名;
十二、香港广州社团总会、澳门广州社团总会负责人各1名;
十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驻粤经济贸易办事处官员各2名(只旁听大会开幕会);
十四、68个外国驻穗总领事馆的官员(只旁听大会开幕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