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燕平:
你因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交通运输局于2023年2月21日作出的粤穗交运罚〔2023〕1(2023)0129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审查作出穗府行复〔2023〕90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书。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本府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府行复〔2023〕909号)。请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与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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