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0〕2号)批准,荔湾区鹤洞路梅涧四巷3号、鹤洞松涧后街58号、白鹤洞路松涧上街15号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已对上述房屋进行了房地产价值评估,现将房屋的评估结果公告如下:
上述地址房屋被征收(产权人/继承人)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大街71号(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20-81748682)领取房地产估价报告。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房地产估价报告已于2023年12月31日送达。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鹤洞大街71号;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20-81748682),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逾期申请复核评估的,视为对评估结果无异议,房屋征收部门将依据评估结果报送征收补偿。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