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区征收办)
被征收房屋(登记字号):21登记06022237
被征收房屋地址:荔湾区花地花海街10号后座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称被征收人):麦静仪(占20/140)、麦剑虹(占20/140)、吕惠贤(占5/140)、麦慕懿(占2/140)、麦日符(占2/140)、麦慕韫(占2/140)
使用人:何妙涓、何妙浈、何妙琼、何妙娴、袁泽生、袁敏玲、袁仲明
区征收办为被征收人提供了2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本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在本府限定的签约期限内与区征收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区征收办报请本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查明:本府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3〕4号),决定征收羊城食品厂周边地块项目AF0203031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荔湾区花地花海街10号后座房屋(测量D1114图12幅55地号,以下简称被征收房屋)位于上述征收范围内。根据《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不动产登记字号:20登记06605045)及现场测绘核实,荔湾区花地花海街10号后座,总层数1层,建筑面积243.9873平方米,房屋结构:砖木结构,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砖木结构(夹层)169.6588平方米,房屋规划用途:住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为麦慕洁(占2/140)、麦日锡(占2/140)、麦日澄(占2/140)、麦慕玲(占2/140)、麦慕淳(占2/140)、麦慕琪(占2/140)、麦慕懿(占2/140)、陈泽新(占10/140)、陈泽英(占10/140)、麦剑虹 (占20/140)、麦佩柔(占20/140)、麦静仪(占20/140)、吕惠贤(占5/140)、麦日荺(占5/140)、麦日灼(占5/140)、麦慕贞(占5/140)、麦日符(占2/140)、麦慕韫(占2/140)、麦日丰(占2/140)、何妙涓(占5/140)、何妙浈(占5/140)、何妙琼(占5/140)、何妙娴(占5/140)。其中麦慕洁、麦日锡、麦日澄、麦慕玲(现改名林麦慕玲)、麦慕淳、麦慕琪、陈泽新、陈泽英、麦佩柔、麦日荺、麦日灼、麦慕贞、麦日丰、何妙涓、何妙浈、何妙琼、何妙娴的产权份额均已办妥房屋征收补偿手续;余下被征收人麦静仪、吕惠贤、麦慕懿、麦日符、麦慕韫、麦剑虹未签订正式补偿协议,由使用人先行签订安置协议。前述被征收人共占51/140份额。根据广东智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估报告》(粤智尚估字[2023]第1QT-04003号),以2023年2月13日为评估时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产权面积243.9873平方米进行评估,市场价值为8041821元。被征收人共占该房屋的51/140产权份额,即88.8811平方米,按评估价格市场价值为2929521.06元。
被征收房屋现由何妙涓、何妙浈、何妙琼、何妙娴、袁泽生、袁敏玲、袁仲明居住使用。
区征收办认为,拟对被征收房屋作产权调换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3号2909单元,建筑面积49.99平方米;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3号808单元,建筑面积50.04平方米;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2号2004单元,建筑面积47.62平方米,合共建筑面积147.65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根据广东智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房地产估价估报告》(粤智尚估字[2023]第1QT-04002号),以2023年2月13日为评估时点,前述补偿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值合计7030649元。前述补偿安置房源均由本府提供。
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穗府规〔2021〕2号)第二十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8日内按《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荔府征房〔2023〕4号)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并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逾期不选择并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方式采取房屋产权调换(异地安置)。本府提供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3号2909单元,建筑面积49.99平方米;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3号808单元,建筑面积50.04平方米;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2号2004单元,建筑面积47.62平方米,使用性质(规划用途)为住宅,框架结构,对被征收人麦静仪、麦剑虹、吕惠贤、麦慕懿、麦日符、麦慕韫(共占51/140份额)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麦静仪、麦剑虹、吕惠贤、麦慕懿、麦日符、麦慕韫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迁出被征收房屋,并迁往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3号2909单元;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3号808单元;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2号2004单元。
三、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面积243.9873平方米,本征收决定书涉及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8.8811平方米,根据《荔湾区羊城食品厂周边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的产权面积基础上增加30%面积补偿安置(含公摊建筑面积),应安置建筑面积为115.5454平方米。现安置建筑面积合共147.65平方米,与应安置建筑面积相比超出32.1046平方米。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人共占51/140份额,即广钢安置房超出面积部分3.6429平方米,按26000元/平方米购买;3.6429平方米以上7.2858平方米以下(含7.2858平方米),按36000元/平方米购买,超出7.2858平方米以上按46000元/平方米购买。因此被征收人应支付差价款为1367524.6元(3.6429平方米×26000元/平方米+3.6429平方米×36000元/平方米+24.8188平方米×46000元/平方米=1367524.6元)。被征收人应自迁入产权调换房屋之日起30日内向区征收办支付差价款1367524.6元。
四、区征收办应在被征收人麦静仪、麦剑虹、吕惠贤、麦慕懿、麦日符、麦慕韫搬迁之前向其支付征收奖励444405.5元;被征收房屋另有生活必须使用的附属设施砖木结构(夹层)169.6588平方米,被征收人共占51/140产权份额,即61.8043平方米,按1100元/平方米计,共67984.73元;搬家费1092.86元(被征收房屋搬家费共5000元,已领取2000元,剩余3000元,按份额51/140份额计算,即1092.86元)。前述各项补偿款合计513483.09元,由各被征收人按各自占被征收房屋面积比例分配。
五、麦静仪(已故)及吕惠贤(已故)继承人凭合法继承手续办理征收补偿手续。办理继承期间,产权调换房屋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3号2909单元;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3号808单元;广州市荔湾区锦御三街2号2004单元作为使用人何妙涓、何妙浈、何妙琼、何妙娴、袁泽生、袁敏玲、袁仲明周转用房临时使用。
六、区征收办协助办理被征收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及产权调换房屋过户手续。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被征收人在上述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在本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搬迁的,经催告后被征收人仍不搬迁的,本府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33370896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