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1版:经济

银保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有新规

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

赵冬芹 王楚涵

本文字数:746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赵冬芹 王楚涵)11月10日晚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坚决遏制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高发态势,促进银行保险业安全稳健运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办法主要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全面提升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有效性。《办法》共5章40条,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应遵循以下原则: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属地监管、融入日常。

  《办法》强调,加强涉刑案件风险源头预防、全面预防、全链条预防。重点推动将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纳入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架构,进一步压实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职责,充分调动董监高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主观能动性,着力构建各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格局。

  在职责分工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范围、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管理水平相适应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体系,明确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银行保险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

  在任务要求方面,《办法》明确提出了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加强对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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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经济 A11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 赵冬芹 王楚涵2023-11-13 2 2023年11月1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