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约还清逾期贷款本息后,仍被银行诉请借款提前到期,法院驳回这一诉请,避免了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困境;筹款履行判决义务后,法院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助力信用修复和重建——
民营企业是推动广州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支持民营经济最大限度释放活力潜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广州法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典型案例,包括“惠商、助商、护商、安商”四个部分。
市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振表示,典型案例的发布是落实省委、市委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对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增强民营企业家干事创业信心,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
文/魏丽娜 通讯员谢君源、成宇珑
惠商 服务民企之需
案例:法院驳回金融机构借款提前到期主张
林某是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向某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经营。某银行发放贷款后,因疫情原因,企业业务恢复缓慢导致收入降低,林某未能依约按期还本付息。某银行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贷款提前到期并由林某全额清偿剩余借款本息。
立案后,林某积极与银行就还款及撤诉事宜进行协商,某银行同意在林某还清尚欠逾期贷款本息后撤回起诉。然而,林某按照某银行要求支付尚欠逾期贷款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后,某银行并未依约撤回起诉,也未及时向一审法院披露林某已经偿还部分款项的情况。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林某与某银行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已按约定履行义务且后续未再出现逾期还款情况,某银行要求林某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不足。二审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某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避免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困境
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本案结合民营企业家林某积极协商还款以及某银行实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等情况,对某银行未按承诺撤回起诉的行为予以否定,驳回某银行要求借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避免了林某的企业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困境,是法院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助力民营企业渡过难关,助力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生动实践。
助商 排解民企之忧
案例:4亿余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日化解
2021年5月,某银行就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某公司,涉案标的4亿余元。经引导,双方均同意参与诉前调解,广州中院遂将该案委派给广州金融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并指派熟悉金融审判工作的法官指导调解。
金调委遂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广州法院在线多元纠纷化解平台在线调解。某公司提出其为房地产开发民企,款项将陆续收回,某银行也同意某公司分期支付并愿意放弃部分利息,双方遂在线签订了调解协议。
同日,广州中院通过5G庭审本、5G智慧多功能虚拟法庭等智慧平台,一气呵成,完成司法确认立案、排期、听证、当庭宣判、制作文书、电子送达等程序。4亿余元案件从调解到裁定作出、生效,均在一日内完成,真正实现快速解纷。
涉案各方当事人经诉前调解,于调解当日达成调解协议,某银行同意某公司分期支付4亿余元欠款,并放弃部分利息。同日,各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广州中院申请司法确认,广州中院经审查确认协议有效,并当庭宣布裁定结果。
典型意义:极大降低民营企业解纷成本
某银行同意某公司采取分期支付的形式,有利于民营企业在纠纷处理中赢得宝贵的资金周转时间;调解内容不公开,有利于民营企业维护良好的对外形象;调解时间短,当事人未就调解、司法确认交纳任何费用,该案为某公司节省诉讼费200余万元,充分体现调解高效、便捷、低成本的解纷优势,极大地降低了民营企业解纷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为民营企业盘活及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护商 回应民企之盼
案例:称对方假冒侵害名誉权 判决维护企业无形资产
A服务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其品牌来自新加坡,称B餐饮公司门店假冒其品牌。B餐饮公司亦通过社交平台发表声明,称A服务公司假借涉案品牌名义进行招商加盟。
A服务公司遂起诉B餐饮公司,认为其故意虚构、传播A服务公司仿冒涉案品牌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名誉权。B餐饮公司则提起反诉,主张A服务公司发表的相关内容缺乏事实依据,侵害了名誉权。
广州中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均宣传其品牌源自新加坡,但B餐饮公司能够就此举证证明,而A服务公司未能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B餐饮公司作为取得品牌授权的公司法人,主张A服务公司假冒其品牌发表相关文章、视频,具有事实依据,属于对自身合法权利的维护行为。
故此,A服务公司主张B餐饮公司的门店假冒其品牌,理据不足,相关文章经传播,确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B餐饮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故该行为构成对B餐饮公司名誉权的侵害。
典型意义: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品牌观念
企业商誉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资源,依法保护企业商誉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举措。
本案处理既对被侵权企业的商誉进行了有效保护,也有利于引导企业树立正确的品牌观念,规范企业诚信经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安商 纾解民企之困
案例:清偿欠款后 法院为其开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申请执行人钟某与被执行人刘某、邓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某、邓某名下公司有多处在建工程项目,企业经营运转急需银行贷款资金支持,但由于被执行人身份,银行拒绝向其名下公司审批发放贷款。
因此,法院向刘某、邓某提出,如果能尽快筹款履行判决义务,将为其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助力修复个人信用。刘某、邓某当即表示将全力筹集资金,在执行的第11天,刘某、邓某便分批清偿了2000余万款项及利息。
案件执行完毕后,花都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刘某、邓某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
典型意义:助力信用重建 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
《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激励机制,具有比直接强制更为显著的实施效果,能够有效弥补传统直接强制手段的不足,给现有执行程序增添柔性处理的色彩,更充分地释放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同时,该机制可以助力被执行人进行信用修复和重建,助力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审批难、经营难等实际困难。
亮点做法:
探索守信激励信用修复制度
1-7月屏蔽失信名单5410人
“一直以来,广州法院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民营企业等市场主体依法规范实施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信用修复制度,为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支持,服务保障广州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吴振表示。
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广州中院于2021年7月印发《关于建立分级分类的司法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机制的实施办法》并严格适用至今,对失信惩戒的适用情形、宽限情形、解除条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当存在被执行企业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等情形时,法院应当屏蔽失信信息。被执行企业也可以提交书面申请和充分有效的证据材料主动申请信用修复,屏蔽失信信息,执行法院将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在修复决定签发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屏蔽。
今年1-7月,广州全市法院共屏蔽失信名单5410人,缩短期限20人。
创新信用修复制度。今年,广州中院创建善意文明执行配套文书模板,将《信用修复证明书》《主动履行证明书》等信用修复措施在全市范围内予以规范落实。
例如,为执行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企业开具《主动履行证明书》,证明其已依法履行;为修复被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信用开具《信用修复证明书》,提示相关单位和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可不因相关案件再对其予以信用惩戒。
广州中院商事审判庭庭长王会峰表示,将执行信用修复机制投入司法实践,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通过正向引导激励,有效节约执行查控、财产处置等司法成本,为实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按下快进键。
今年1-7月,全市法院共发布《信用修复证明书》13份,《主动履行证明书》208份。通过施加正向激励的方式,敦促企业形成主动履行的自觉,帮助企业加速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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