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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A9版:都市新闻

顾客对商家给出差评 商家诉其名誉侵权

法院:差评≠名誉侵权

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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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黄慧航)一顾客在餐饮店消费后,因在某APP上发了“上菜慢”“牛肉难嚼”等差评,被店家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评论尚未达到对涉案餐饮店侮辱、诽谤的程度,商家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度,不能要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

  2023年5月1日,赖某在潘某经营的餐饮店消费。餐后,赖某在某APP上公开发布了几篇关于在该店用餐的笔记,其中不乏“牛肉明显很多筋,吃起来更是很难嚼”“上菜很慢,其次性价比很低”等差评,同时也有“这里拍照确实很好看,奶油韩系风,空间还挺大的,能坐的座位很多”等关于用餐环境的好评。

  潘某发现后,认为赖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店铺名誉权,故要求赖某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发文道歉。

  清远市清城法院审理认为,商家作为经营者,应当接受公众舆论和消费者的严格监督,对消费者的负面评价应具有一定程度的容忍度,不能苛求所有消费者的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也不能要求每一个买家必须给予好评,更不能简单地将“差评”和名誉权侵权画等号。

  法院认为,综合考虑评论的言辞表述、评论内容与服务的关联性等因素,该评论尚未达到对涉案餐饮店侮辱、诽谤的程度,并无故意扭曲事实,侮辱、诽谤原告的行为,故赖某的网络评价行为不构成侵权,对潘某主张赖某立即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消费者的评价应在合理范围内被容忍

  近年来,平台应用经济日渐发达,打卡点评成为一些市民的消费习惯。

  小红书、大众点评、美团等网络平台是餐饮主体展示自身的重要渠道。这类APP既是网络平台,也是公开评论平台,并无统一的评价标准。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质量的评价和评论是开放的, 消费者就个人的主观感受及体验进行评价是正常行为。尽管消费者在评论时往往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导致其主观描述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之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消费者基于商品或服务本身与商家介绍描述是否相符以及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进行的评级、评论,应在合理范围内被容忍。“差评”是消费者的权利,也是促进餐饮质量升级的重要方式。本案中,赖某基于自身的就餐体验发布差评,该差评既无完全扭曲事实的主观故意,更没有涉及侮辱、诽谤,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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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都市新闻 A9法院:差评≠名誉侵权 魏丽娜2023-08-19 2 2023年08月19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