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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惹祸 谁来担责?

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 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近年来,“熊孩子”惹祸事件屡见不鲜。暑假来了,没有课堂约束,放飞自我的“熊孩子”们更是让人操碎心。

  回顾近年来的公开报道显示,因为“熊孩子”惹祸闹上法院的案件不在少数。“熊孩子”惹祸,该由谁来担责?记者梳理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多起涉未成年人侵权损害赔偿类纠纷发现,家长往往都是“买单”一方,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主要区别在于家长担责比例不同。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监管失职的家长,有的法院还专门发出了《家庭教育令》督促。

  法律惩处只是事后救济手段,家庭教育才是预防关键。多位受访法律界人士提醒,父母应当树立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看护教育好自家孩子,别等“熊孩子”惹祸了才后悔莫及。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章程

  “熊孩子”惹事家长买单!

  两娃路边玩篮球酿事故

  家长监护不力赔12.8万元

  十岁的小谦和小航某天从学校回家路上,沿着公路一边走一边拍打着篮球,不料一个失误,篮球滚到了道路上。碰巧此时,梁某驾驶摩托车快速经过,看到前方突然飞滚过来的篮球,他赶忙一个急刹车,人和车都摔倒在地,梁某也因此受伤。

  梁某送医诊断结果为胫骨上端骨折、多处挫伤,共住院234天,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被评定为十级伤残,遂将两位男孩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约14万元。

  小谦、小航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时,两个孩子正在从篮球场打完球回家的路上,我们作为家长,并不是没有履行监护责任,这次事故发生主要是梁某车速过快。而且,梁某索赔金额过高。”

  梁某则表示,“我才是受害者!我最无辜了,这场飞来横祸导致我残疾了!”

  考虑到案件涉及未成年人,从化区法院经办法官坚持调解优先原则,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一方面,小谦、小航在道路边玩篮球并致篮球滚落至道路,是导致梁某摔倒并受伤的主要原因,两小孩的父母确实监护不到位,理应赔偿;另一方面,梁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未做到观察注意、减速慢行,也存在一定过失,“希望双方换位思考,以和为贵化解纠纷。”

  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小谦、小航的父母向梁某道歉,并支付赔偿款128000元,而梁某也对小谦、小航表示谅解。双方就此达成和解。

  失职父母需补课!

  “熊孩子”欺凌他人

  法院向家长发出《家庭教育令》

  一日深夜,未成年人小兰(化名)等人在公园内,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以使用拳脚、伸缩棍和手机数据线殴打,用矿泉水和奶茶泼洒等方式对小希(化名)实施欺凌,导致小希(化名)面部、体表轻微伤。

  在审理这起涉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中,江门市新会区法院经办法官发现,小兰、小希两名未成年人存在无故夜不归宿、交友不当、进出与其年龄身份不相符场所等不良行为。经过对小兰、小希的成长生活轨迹调查,还发现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主体意识不强、教育方式不当等问题,“家庭教育的缺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你们作为孩子的父母,未尽监护职责,现向你们发出督促家庭教育令……”为切实增强家长的监护责任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经办法官决定对小兰、小希二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令》,切实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助力纠正父母监护失职行为,促进依法尽责带娃。据悉,这也是广东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当日,小兰、小希的家长都纷纷承认自己监护失职,并签订《家庭教育承诺书》,承诺“今后将认真严格履行监督管教的责任,帮助孩子回归正轨。”

  释疑解惑

  熊孩子惹祸,是不是都由家长负责?

  对于“熊孩子”惹下的祸,家长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霞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熊孩子”闯祸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立法对监护人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并非监护人责任的成立要件,而只是减轻责任的要件。”可以理解为,“即使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但仍然导致损害发生的,监护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只是承担责任的程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减轻,而不会因此免责。”

  除了要被追究民事责任外,刘丽霞律师分析,“熊孩子”的一些行为还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依法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但是因侵害人为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不同,其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后果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例如,对于校园欺凌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侵害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何认定家长尽到监护职责?

  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林昭润律师指出,在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中,确定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职责,实务中需综合多因素考虑,“例如,监护人是否认识到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是否采取了相关预防措施、是否已对被监护人实施有效监管、是否从行动上对侵权行为予以及时制止,以及监护人对于损害结果扩大有无及时采取止损、减轻措施等。”此外,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互相之间造成损害的,教育机构如果不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此种情况下家长责任也可能得到一定程度减轻。

  “熊孩子”闯大祸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性质特别恶劣的几个特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为12岁,如果“熊孩子”的损害行为属于刑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的,监护人也无法替代他们承担责任,而是由该未成年人本人“自食恶果”。

  除了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如果实施了严重不良行为的,经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公安机关有权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矫治教育措施,如责令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等。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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