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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借网络暴力事件炒作,罚!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黎慧莹)为切实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力度,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并于昨日发布了《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同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对于违反规定的,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面临相应的处罚。

  对这类当事人启动一键保护

  《意见稿》特别提到,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应当及时启动一键保护。对此,《意见稿》表示要始终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加强对于未成年人用户的特殊、优先保护。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信息举报。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存在遭受网络暴力风险的,应当立即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保护救助服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还有,对于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示遭受网络暴力以及若不及时采取强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也应当及时启动一键保护。

  此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专门的网络暴力信息快捷投诉举报入口,开通网络暴力信息投诉举报电话,简化投诉举报程序。同时,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针对网络暴力信息的一键取证等功能。

  违规信息处置不及时或处罚

  记者梳理发现,《意见稿》具体明确了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信息处置、保护机制等方面的责任和处理指引,对于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据相应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其中,因处置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还有,针对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用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恶意营销、违规营利等行为的,还应当依法依约采取清除新增粉丝、暂停营利权限等处置措施; 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此外,违反本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均将被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

  关于《意见稿》详细内容,公众可关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网、“网信中国”微信公众号查看,针对《意见稿》有意见的,可于2023年8月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wbzl@cac.gov.cn。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综合治理局,邮编:10004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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