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安全关系着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为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拟于7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交付表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发布公告称,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听取民意,《广州市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警示标志
《征求意见稿》明确,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跨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具体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相适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对策和措施,提高饮用水水源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损害饮用水水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及时组织处理、反馈,并对在防治饮用水水源污染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征求意见稿》要求,公布保护区的具体地理边界、面积,并在周边区域公共场所张贴公告,并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的、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在取水口周围安装监控设备。
同时,根据饮用水水源分布和应急备用需要,将水质较好的江河、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等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
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水源的,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配备供水设施,根据需要建设备用水源工程,并采取措施加强保护,保障突发状况下能够正常使用。
一级保护区禁止网箱养殖、旅游、垂钓等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相关禁止行为,其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三)从事旅游、游泳、垂钓和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四)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排、竹排;(五)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保护区内土地、建筑物等生产经营和活动也受到限制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提供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
为确保水源安全,《征求意见稿》要求供水企业应当在取水口所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日常巡查,在取水口周围设置监控设施,对取水口附近的水质进行实时监测,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网络以及水质信息共享机制,至少每月统一公布一次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信息。
不依法履行日常检查责任将给予通报批评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公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水源或者不履行相关标志设置、保护责任的;不依法履行日常检查或者实时水质监测等责任的;不依法进行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以及公布水源环境质量信息的;不及时启动并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发布事故警报等行为,将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水源保护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规定,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提供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相关设施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从事直接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生活污水等法律、法规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不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单独约定了供水企业的法律责任,供水企业不依法进行水质监测或者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不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映意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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