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贾政 通讯员穗仁宣)《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精神,总结提升广州市在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方面成熟的经验做法,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纳入地方立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留住城市记忆的期待,为广州市高质量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进一步提供法治保障。日前,广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
记者:我市针对传统风貌建筑出台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有什么背景和意义呢?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于2013年、2016年分别出台了《广州市文物保护规定》《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通过地方立法加强对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但在文物和历史建筑之外,还有大量具有地方特色和保护利用价值的传统风貌建筑。传统风貌建筑是城市记忆和特色风貌的重要载体,是广州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州市在2014年第五次文化遗产普查时首次提出传统风貌建筑概念,此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推动了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得到了住建部的肯定。截至目前,广州市各区陆续认定公布1206处传统风貌建筑,是广州目前除不可移动文物以外,最为量大面广的保护类建筑。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管理、利用缺乏立法依据和明确指引,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管理职责分工不明确、保护措施不健全、保护责任人积极性不高等问题,传统风貌建筑遭到擅自改造和拆除的现象时有发生。
市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将制定《规定》增列为2022年立法项目,通过“小切口”立法形式,填补文物、历史建筑之外的传统风貌建筑的立法保护空白,改变广州市一直以来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无法可依的现状,“让城市留下记忆、让人们记住乡愁”拥有更系统全面的法治保障。
记者:传统风貌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有什么区别?
法工委负责人:传统风貌建筑是广州市结合地方实际,在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之外,新设立的一类保护对象,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传统风貌建筑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主要有以下区别:一是认定主体不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分别核定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区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历史建筑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传统风貌建筑由区人民政府认定公布。二是保护价值不同。与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着重建成年代、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不同,传统风貌建筑更关注建筑的外观风貌,强调能够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三是保护利用方式不同。对不可移动文物,需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重点保护其真实性、完整性。真实性包括原有的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技术和管理、环境和位置,及其所承载的精神和传统等。完整性包括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在此基础上,可以通过修缮和适当的装修对其进行合理利用。对历史建筑,要在挂牌和建档的基础上采取区别于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方式,重点保护体现核心价值的外观、结构和构件等,保持其高度、体量、外观、风貌等特征,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改造。对传统风貌建筑,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
记者:广州拥有数量众多的特色建筑,承载我市深厚的文化底蕴。传统风貌建筑是如何认定的呢?
法工委负责人:广州市在第五次文化遗产普查时筛选出超过3000处传统风貌建筑线索。为明确保护对象和范围,科学有序开展保护工作,《规定》提出:一是明确认定标准。传统风貌建筑应当成片、成组、成线地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或者位于历史文化街区等的保护范围内。其他具有特别保护价值,比如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二是建立保护名录。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名录方案,经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专家、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将方案向社会公示。三是编制保护图则。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图则,划定保护范围,确定保护要素,提出修缮要求、合理利用措施等。
记者:传统风貌建筑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规定》对加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管理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法工委负责人:《规定》总结我市在保护传统风貌建筑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以立法形式予以巩固提升,实现对历史文化遗产的系统、完整保护,更好回应市民留住乡愁记忆的期盼。一是明晰各方责任。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保护责任人等各方的责任,形成保护合力。二是规定禁止行为。明确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传统风貌建筑,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高度、体量等。三是优化建设管理。明确在不改变传统风貌建筑的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责任人可以进行外部修缮、内部装饰、添加设施等。四是强化安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房屋安全普查中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标注并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五是进行数字化保护。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手段加强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六是加强支持保障。通过编制技术规范、提供技术咨询指导、制定审批办事指南和清单、给予资金补助等方式,加强对传统风貌建筑维护修缮的支持保障。
记者:《规定》强调以用促保,激发传统风貌建筑活力,具体作了哪些规定促进传统风貌建筑活化利用?
法工委负责人:针对调研中了解到各方反映较多的传统风貌建筑利用不足的问题,《规定》提出十二项措施,充分激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主动性和市场主体的参与积极性,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空间适应性。在保持建筑外观风貌及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加建、改建、添加设施等方式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求。二是鼓励多功能使用。可以对传统风貌建筑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化利用,鼓励用于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科技孵化、文化创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业态。三是提供资金支持。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奖励补助制度等方式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为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提供融资、保险、担保等服务。四是丰富利用方式。可以采取功能置换、兼容使用、经营权转让、合作入股等形式对传统风貌建筑进行利用。五是鼓励社会参与。引导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