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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八项负面清单!团体人身险业务时隔8年再迎新规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赵方圆)6月12日,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险部于近期面向业内下发了《关于规范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拟规范保险公司团体人身保险业务经营行为。

  这是团体人身保险业务8年来再次迎新规。《意见稿》共二十三条,内容包括基本条件、承保管理、退保管理、理赔管理、精算规定、定价要求,以及八项负面清单等。其中明确,团体人身保险产品应当在名称中标明“团体”字样。

  所谓“团体人身保险”,指的是特定团体作为投保人为团体成员投保,由保险公司以一份保险合同提供保险保障的人身保险。特定团体是指具有共同风险特征、且不以购买保险为目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保险合同签发时团体成员不得少于3人。团体成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作为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

  团购保险的行为将被禁止在团险业务之外

  对于个人交费的管理,《意见稿》明确,团体保险有个人交纳部分保费的,团体保险合同应当约定参与个人交费的交费方式、比例、期间以及个人退出安排等事项。个人缴费申请退出团体保单的,保险公司应向其返还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团购保险的行为将被禁止在团险业务之外。《意见稿》针对保险公司设立了负面清单,明确保险公司开展团体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不得存在八种行为。首先提到,不得为以购买保险为目的组织起来的团体承保团体人身保险。

  其次,不得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不得未按要求记录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息;不得给予或者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未获得投保人授权,擅自访问、泄露、篡改投保人信息或扩大投保人信息使用范围。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事项、挂靠中介业务等方式违规套取费用;不得未按要求进行产品备案和回溯;不得存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行为。

  此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保险公司应对上一年度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赔付率进行回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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