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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 广东省发布2023年第1号总河长令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 通讯员粤河清)广东省2023年第1号总河长令——《关于印发〈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的令》发布,总河长令紧扣中央和省有关部署要求,压实压紧河湖长制责任链条,推动各级河长湖长及河湖管理部门履职尽责,加强和规范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建设幸福河湖。

  《广东省河湖长制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广东实际,准确定位省河长办职责,既发挥河长办统筹协调作用,同时也强化了成员单位的监督检查职责。《办法》明确了河湖长制监督检查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实施主体、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与程序、问题分类与处理、追责问责等内容,突出六方面特点——

  检查主体多元。《办法》明确监督检查对象包括河长湖长、河湖管理责任部门以及本行政区内河湖。检查主体丰富多元,既能更好地发挥职能部门专业优势,也形成了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合力,确保监督检查取得实效。

  检查内容全面。包括河湖长制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河长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河湖管理保护成效等,基本覆盖了河湖长制及河湖管理保护各项工作内容。

  检查方式灵活。主要采取暗访方式,也可以视情况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方式更加丰富、灵活,突出工作实效。对于上级交办、领导批示、媒体曝光、公众举报的河湖突出问题,监督检查单位可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问题分类严谨。对于发现的问题,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问题、较严重问题和重大问题。

  处理流程规范。按照“查、认、改、责”四个环节开展,实行闭环管理;对于发现的问题,采取交办、分办和督办等三种方式处理,并根据整改情况实施催办、曝光、提醒等监管措施。

  追责问责可行。省河长办根据工作实际,制定量化可行的追责问责标准,并依据发现问题性质和数量,分别对相关河长湖长、单位负责人作出约谈、通报,并可告知有管理权限的地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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