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6月21日核发拆许字[2002]第4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2]4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3]第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中学用地。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越秀区榨粉街65-75号、79号、81号、54-72号、40号之四、40号之五、碧兴里1-17号、9号之一、11号之一至11号之三、13号之一至13号之四。(规划调整需要保留的除外)
三、拆迁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局。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州市越秀区重点项目拆迁办公室。
五、拆迁期限:2023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6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相关证件;未佩带相关证件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对我局核发的本公告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八、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地址:越秀区东华南路牛乳基2号502室。
联系人:温畯杰
联系电话:37668998
拆迁人员名单:温畯杰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查询网址:zfcj.gz.gov.cn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