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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可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 不补缴土地价款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杜娟)近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进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发布。其中明确,《通知》实施前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旅馆等合法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宗地或栋为单位按规定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近年来,广州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有效改善了城镇户籍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但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

  《通知》强化资源要素服务保障,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其中明确,改建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年限、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高不变,不补缴土地价款。

  《通知》提出,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位于工业产业区块范围内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工业遗产,以及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历史文化保护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

  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

  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后如何完善配套?

  《通知》要求,项目的改建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不含500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改建建筑面积6%集中设置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且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或者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宜设置在首层,产权不变。

  公共服务设施用房优先由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使用;无需统筹使用的,作为项目自有公共活动区使用。

  具体操作上,《通知》明确了联合会审制度,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改建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教育、文物、水务、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改建项目进行联合会审,联合会审通过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核。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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