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荔府征房〔2015〕1号)发布至今,征收红线范围内祠前坊41号(旧21号)、祠前坊17号(旧42号)房屋等两处被征收房屋仅有部分房屋权利人主张,具体情况如下:
祠前坊41号(旧21号,主张人钟焕贞),祠前坊17号(旧42号,主张人:郭炳泉)。由于该两处房屋主张人无法提供合法继承手续,为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等文件规定,请上址两处房屋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我办(地址:新隆沙西1号二楼)或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经济联合社(地址:东漖北路933号)举证,逾期不提出权利主张的,视为放弃并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征收补偿事宜。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