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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印发

填补限额以下自建房监管“真空”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王名润)记者从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获悉,《佛山市顺德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区政府同意印发,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据了解,《办法》所称的限额以下自建房,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等的房屋,且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当前顺德区在限额以下自建房管理中监管“真空”问题。

  近年来,随着顺德区经济快速发展,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逐年增加,限额以下自建房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仍存在盲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顺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分为“总则、部门监管职责、限额以下自建房的建设审批、限额以下自建房参建各方管理要求、监督管理、附则”,从制度层面解决了当前顺德区在限额以下自建房管理中监管真空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全区限额以下自建房建设管理,确保限额以下自建房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根据《办法》,限额以下自建房应当依法办理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方可动工建设,申请程序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建设方(权属人)应当在限额以下自建房施工前,到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开工信息登记,并提交相关资料。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办法》,建设方(权属人)在工程竣工后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竣工验收,通知属地限额以下工程的日常登记管理机构派人指导验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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