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肖辉燕、李宇欣)业主阿文(化名)想在私家车位加装充电桩,却遭到物业阻挠,理由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会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法院审理认为,阿文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应视为对其车位的合理使用。安全隐患是否现实存在,不能成为物业公司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合法安装的理由,法院支持了阿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物业:安装充电桩应由全体业主决定
2006年5月,阿文以15万元的价格购得所住小区地下一停车位50年的使用权,并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2021年9月,阿文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要在自己的车位安装充电桩。
根据自用充电桩安装流程,阿文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在《安装充换电设施的同意书》和《安装充换电设施项目开工的许可意见》上盖章。可当阿文拿着两份材料找到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拒绝了阿文的请求。
眼见充电桩的安装无法进行,阿文先后找到街道办、电网以及住建部门介入协调,物业公司仍不同意阿文的安装请求。无奈,阿文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在同意书及许可意见上盖章,并协助办理地下车位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相关安装手续。
物业公司表示,物业没有为阿文在相关资料上盖章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阿文虽是在其车位安装充电桩,但加装充电桩,需要打孔、铺管、走线,必然会占用车位之外的吊顶空间、墙壁等共有部分,还会变动小区现有设施,涉及小区利益,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至少是车库全体业主决定。但物业已经收到明确反对阿文加建充电桩的意见,物业不可能盖章同意。
而且,新能源汽车充电时需要大负荷的电力,车库属于半封闭空间,且停放的绝大部分车辆是燃油车,一旦引发火灾,必然会对小区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阿文不应当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强行要求加装充电桩。
法院:安装充电桩是业主对其车位的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国家部委和广东省发布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中,均有关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提供便利、出具同意项目建设安装意见等要求。可见,被告物业公司予以配合,既是前述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的要求,也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其次,本案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原告阿文为了自有车辆充电需要,在其车位上加装充电桩,可能存在利用小区共有部分的情况,但其基于专有部分享有的权利,难免有利用共有部分的现实需要,安装充电桩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也未有证据证明影响到其他业主共同利益,应视为对其车位的合理使用。
最后,安全隐患是否现实存在,充电桩的安装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定,被告物业公司不能仅以质疑作为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合法安装的理由。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阿文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物业公司为业主安装充电桩提供必要协助,既是物业服务的必要含义,亦是践行绿色原则的重要举措。此外,物业公司应准确理解并进行建筑物区分管理,以满足业主的多元化需求。物业公司同意安装充电桩,不是放弃管理,而是应在做好基础服务的同时,加强对安全风险点的巡查检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努力提升物业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