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2015年1月5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荔府征房〔2015〕1号)发布至今,征收范围内仍有部分被征收人无法联系上。
为保障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7〕18号)等文件规定,请征收范围内的东漖三桥坊5号(郊鹤字24号)产权人高爱、郭瑞英或房屋相关权利人、东漖石街坊28号(郊鹤字853)产权人郭永基或房屋相关权利人、东漖祠前坊2号(郊芳字1684)产权人郭八或房屋相关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我办广州市荔湾区东漖街东漖股份经济联合社(地址:东漖北路933号)主张房屋权利,协商签署征收补偿协议,逾期未前来商谈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相关征收补偿事宜。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3年3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