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刘畅)记者近日获悉,为引导培育数据交易市场,规范数据交易行为,促进数据有序高效流动,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深圳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交易管理办法》)与《深圳市数据商和数据流通交易第三方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机构办法》)分别于3月1日、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两大法规对数据交易所、数据买卖双方、数据商、第三方机构给出了清晰的定义,强化了数据商的合规职能和管理机制,将成为建立合规高效、安全可控的数据可信流通体系的重要保障。
将建“联合监管机制”
《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数据交易场所”是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组织开展数据交易活动的交易场所;“数据卖方”是指在数据交易场所内出售交易标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数据买方”是指在数据交易场所内购买交易标的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数据商”是指从各种合法来源收集或维护数据,经汇总、加工、分析等处理转化为交易标的,向买方出售或许可;或为促成并顺利履行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交易标的发布、承销等服务,合规开展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方服务机构”是指辅助数据交易活动有序开展,提供法律服务、数据资产化服务、安全质量评估服务、培训咨询服务及其他第三方服务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交易管理办法》还强化了数据商的合规职能和管理机制,相当于将“底线”提前明确。其第十一条中明确表示了7个不得违法从事的“负面清单”活动,以避免过度竞争对市场破坏;第十三条则要求数据交易商在标的上市前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和数据合规评估报告;而《机构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来开展“飞行检查”监督方式,可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在两个文件的框架下,数据商将与交易所共同形成数据交易合规安全的“守门人”。
据悉,截至2022年12月31日,深圳数据交易所累计交易规模突破12亿元,交易场景61个,市场参与主体551家,覆盖省市超20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