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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贷变房贷,借款人被判十日内清偿180万元本金及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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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王楚涵 实习记者 温文慧)在“转贷降息”暗流涌动之际,有“转贷”的借款人被银行起诉要求还款!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则案件披露,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经营贷款用于清偿房贷,被银行诉至法院,最终借款人被法院判处十日内偿还银行本金180万元及罚息。

  据该银行提交的银保监部门查证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故该银行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向法院起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显示,借款人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某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璐思表示,金融贷款系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而发放,故金融借款合同,一般都会对借款资金用途作出明确约定,且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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