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建设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消费者购买新手机的当天,却发现手机已被提前激活使用,遂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三”,法院会支持吗?
原告肖先生在被告店里看中一款新手机,于2021年8月21日向被告支付定金200元,8月30日,肖先生向被告支付尾款5799元,总计支付手机款5999元。然而,肖先生在支付尾款当天拿到手机后,发现在通话界面内有一则8月22日的通话记录。肖先生不解,便查看了手机的电子三包凭证,发现保修生效时间为8月23日。得知该情况后,肖先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经调解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出售手机时隐瞒了该手机已激活并使用过的事实,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订立合同形成交易,被告的行为已违反经营者的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欺诈。诉讼中,原告已将案涉手机返还给被告,被告已退还手机款5999元给原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17997元给原告肖先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