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房屋: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64号103房
被征收人:马念伦,男,1970年0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越秀区福泉新街5号地下。
第三人:黎满英,女,1931年07月29日出生,户籍地址越秀区东风西路164号103房。
第三人:陈洁红,女,1965年12月04日出生,户籍地址越秀区东风西路164号103房。
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隆腾商务服务部(经营者:袁仕辉,身份证号4326221964082222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W8CG8Q,经营场所越秀区东风西路164号103房。
第三人:广州市隆新图文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21106236X,经营场所越秀区东风西路164号103房。
第三人:杨自平,男,1963年09月10日出生,经营场所越秀区东风西路164号103房。
本府于2022年5月16日对被征收人马念伦,第三人黎满英、陈洁红、广州市越秀区隆腾商务服务部、广州市隆新图文服务有限公司、杨自平作出越府征补房〔2022〕6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核查,现对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出如下补正:
一、越府征补房〔2022〕6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隆鑫图文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补正为“第三人:广州市隆新图文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越府征补房〔2022〕6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查明”中“……和广州市越秀区隆鑫图文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补正为“……和广州市隆新图文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
三、越府征补房〔2022〕6号《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内“本府决定”中第一项内容“……广州市越秀区隆鑫图文服务有限公司,杨自平,自本决定书……”补正为“……广州市隆新图文服务有限公司,杨自平,自本决定书……”。
特此通知。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