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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新年好” 收费让人恼

  日前,有顾客去餐馆吃饭时发现,结算账单上多出一项“新年好”的收费,标价为10元。餐馆表示,春节期间人员工资为平时的三倍,每桌只加收10元服务费,已是“良心价”。(2月7日《正观新闻》)

  古有一个字赏赐千金,今有三个字收费十元。只是前者多少开了文章尽善尽美之先河,后者却是闹出一场风波,影响了餐厅自身声誉不说,还有可能助长不良风气,实在不值得提倡。其实,顾客之所以不满餐厅做法,并非碍于要多出10元服务费,而是餐厅这项收费收得有些莫名其妙。

  一是餐厅并没有明示用餐需付服务费,但在结算时却在账单上加收,这本就让人有些意外,关键是餐厅又假借了“新年好”这样的名头,如果顾客买单时并没有仔细对照,岂不是就要为这莫须有的“新年好”买单。这一操作很难不让人怀疑餐厅是否有欺骗消费者之嫌疑。二是餐厅给出的回应也难以服众。春节期间,各项成本有所增加导致餐厅收费有所上涨本在意料之中,所以即便“金樽清酒斗十千”,也浇不灭人们“斗酒十千恣欢谑”的热情。事实上,人们对逢年过节适当涨价的市场行为是基本理解且包容的。但该餐厅不明智的地方在于以此为借口,莫名收费,未免有些“吃相难看”。这不仅影响自家口碑,甚至可能助长不良行业风气,得不偿失。

  推扩而言,不少涉及服务的行业都曾有模糊不清或不合理的收费现象。比如,景区停车费、酒店硬性消费等。严格来讲,不明码标价、不合理的消费限额……都有可能涉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不过我们文化基因里流传的包容理解等美德,为这些不太合理的行为划出了一块相对合情的空间,这才有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尺度。

  所以,这件事情看起来只是10元服务费的小事情,背后折射的却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合法权益的大问题。从法律层面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两者的权益划分,商家与顾客都应该合法行事;从道德层面看,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商家切勿只顾眼前微利而“不择手段”。况且,从长远看,唯有尊重消费者,以诚相待、专注业务,才能收获真正的口碑与利益。

  (庹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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