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的规划和建设一直备受关注,近日,《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上进行公示。修订稿提出,对于住宅类项目,整体上适度提高配建停车泊位供给水平;同时大幅度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停车配建指标,鼓励医院多建车位,保障就诊人员车辆停放。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杜娟 通讯员穗规资宣
停车管理分区由两类分区细化为三类分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于2018年印发实施(下称“2018版《规定》”)。《规定》修订版对2018版《规定》进行深化细化。
首先,将此前两类管理分区细化为三类管理分区,结合广州市整体交通发展战略,实施区域差异化停车供给策略。
一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高,地铁站点覆盖率高,以存量建设优化为主,属于绿色出行示范区,全面鼓励绿色、低碳出行,为停车供给严格控制区,面积约93平方公里,相比2018版《规定》管理A区范围缩小。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上下限管理,执行较低的指标,控制出行车位供给水平,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
二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弱于一类区,增量和存量建设并存地区,优先引导公共交通出行,为停车供给适度发展区,将2018版《规定》管理A区的其余部分向外扩展,并结合外围各区区中心或重要组团,面积约760平方公里。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指标略高于一类区,适度增加车位供给,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合理满足出行停车需求。
三类区,公共交通可达性较弱,大部分地区建设强度和人口密度相对较低,为停车供给宽松调节区,是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的区域。该区范围内停车配建指标采用下限管理,指标高于二类区,在保障基本车位的同时,允许多建停车泊位,满足小汽车出行需求。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
其次,指标管理结合停车分区细化进行优化调整。
住宅类停车配建指标——商品房、自建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类:结合现行审批流程,继续采用“泊/100平方米建筑面积”进行核算。综合考虑国家政策、地区发展、人民需要及市场诉求等因素,一类区按照上下限管理,指标值参照原A区执行;二、三类区按照下限管理,指标值参照原B区下限执行,既能够衔接原有指标数值,又能够提高环城高速范围内(不含一类区)及外围区中的原A区指标,整体上适度提高配建停车泊位供给水平。
《规定》修订版还明确提出,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当100%建设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预留安装条件时需将管线和桥架等供电设施建设到车位,以满足直接装表接电需要;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
对于非常考验停车技术的机械式停车泊位,《规定》修订版要求,住宅类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确实受建设条件限制必须设置机械式停车泊位的,应该严格控制设置比例并不宜大于10%;非住宅类建筑可以设置一定比例的机械式停车泊位,设置比例不宜大于60%。
鼓励学校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
医院类停车配建指标——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类:三个分区均大幅度提高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机动车指标,保障就诊人员车辆停放。指标不设上限,鼓励医院多建车位。
学校类停车配建指标——幼儿园、小学、中学类:衔接市教育局《广州市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指引》,小学、中学类计算单位调整为“泊/班”,大幅提高配建指标,三个分区指标统一,不设上限。将幼儿园独立为一小类,并提高幼儿园类指标。明确鼓励配建车位作为临时接送车位使用,解决瞬时集中停放需求。
《规定》修订版明确,中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当按照附表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照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市政道路用地。学校类建筑鼓励在交通等专项论证、环境安全可行的前提下利用地势高差、采用全地下或者半地下方式在操场等室外活动场地下方建设停车场,并且相应设置学生接送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