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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诚信原则 被判赔偿原公司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诚信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广东一名员工在职期间通过掌握的业务资源,同时在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关的工作,打破了与原公司的竞业限制约定,是否需要赔偿原公司的经济损失?近日,这名员工被原公司告上法院索赔,法院认定该员工违反忠诚义务,判决赔偿原公司12万元。

  何某于2018年12月1日入职A公司,工作岗位为业务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在职期间自营或在其他单位从事与公司相关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的,视为严重违纪,如对公司造成严重损失,公司保留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的权利。后双方于2021年9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

  A公司认为,何某在其公司工作期间同时担任B公司的股东、监事,其行为对A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其支付给何某的工资8万余元和何某通过A公司的业务渠道、客户,利用A公司的场地、设备,私自使用A公司的人员完成一百多个项目的利润损失。另外,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股东为李某、何某,李某与何某则为夫妻关系,A公司与B公司的经营范围也高度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劳动者,其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何某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及作为劳动者的忠诚义务,确会对A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和综合考虑,法院酌定何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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