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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孩子”偷骑共享电动自行车酿事故
监护人被判承担48%赔偿责任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程)一名“熊孩子”擅自用母亲手机,偷骑共享电动自行车,但在骑行中造成交通事故,并导致他人受伤,责任应由谁来承担?记者获悉,本案经广东新会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未成年人苏某及其监护人母亲黄某、驾驶摩托车的徐某、经营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分别承担48%、40%、12%的赔偿责任。

  2021年的一天,15岁的苏某使用母亲黄某的手机实名注册登记了一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账号,并扫码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外出。骑行中,苏某与驾驶摩托车的徐某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转弯不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驾驶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且车载超过核载人数,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徐某向新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及其母亲黄某、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赔偿医药费、车辆维修费等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未满16周岁,冒充使用注册名为母亲黄某的账户在平台租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黄某作为监护人,将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的账号、密码交由苏某使用,未尽到监护责任,故苏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黄某承担。

  经营共享自行车的公司从事电动机自行车租赁业务,属于涉案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应对车辆使用人是否具有驾驶资格、是否为注册用户负有审查义务。该公司平台注册新用户只需填写实名登记手机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扫码用车时用户也只需登录账户扫码开锁用车,未对实际使用人的身份、年龄、驾驶资格等情况进行审核,未对车辆使用人尽到注意审查义务,故该公司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综合考虑案情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加之徐某诉讼中同意苏某及其母亲、经营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按照60%的比例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决未成年人苏某及其监护人母亲黄某、驾驶摩托车的徐某、经营共享电动自行车公司分别承担48%、40%、12%的赔偿责任。

  经办法官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必须年满16周岁。违反上述规定驾驶机动车,均属交通违法行为。

  在此提醒各位家长们,作为监护人要履行对孩子的教育、监护和监管责任,教育孩子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上道路骑行时要做到安全骑行、文明骑行;同时也不要把手机随意交给孩子,放任他们扫码租用共享自行车或电动车骑行,避免孩子因骑行造成意外或导致他人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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