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 赵方圆)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11月10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相关财务要求、使用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在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方面,《管理办法》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会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在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方面,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等。